(2013)滬一中行終字第144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7-15)
(2013)滬一中行終字第144號
上訴人暨訴訟代表人(原審原告暨訴訟代表人)A。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單位。
原審原告B。
上訴人A等114人因住宅物業行政管理一案,不服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2013)長行初字第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A等115位原審原告為本市長寧區某路某弄某號某大廈業主。某大廈、某公寓、某公寓分別由不同建設單位開發,自1999年相繼交付使用后,均屬乙居委會管轄,并由丙公司管理前期物業。三幢大樓共用通道、垃圾箱房及門衛室等。在會同當地街道了解情況后,甲單位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關于劃定上海市長寧區某小區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告》,內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關于實施<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若干意見》、《關于加強本市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規范化建設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上海市長寧區某小區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定為:某路某、某、某、某、某號;東至某機械廠、某研究所,西至:某路某弄,南至:某路某弄,北至:某研究院、某機械廠。A等115位原審原告不服,以某大廈61戶業主的身份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甲單位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的劃定某小區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行政行為,并判決該局限期重新劃定某大廈物業管理區域。
原審另查明,甲單位于2008年2月19日曾作出關于劃定寧晨云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告,區域范圍為:某路某、某、某、某、某號;東:某機械廠,南:某路某弄,西:某路某弄,北:某機械廠。A等人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案審理中,甲單位撤銷了上述公告,A等人遂撤回起訴。
原審認為,甲單位具有作出系爭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職權。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七條,住宅小區其設置的配套設施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本案中,某大廈、某公寓、某公寓三幢大樓共用通道、垃圾箱房及門衛室等,且受同一居委會管轄,由同一物業公司管理,符合《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中關于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條件。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尚未劃分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照第七條的規定,結合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布局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本案中,三幢大樓符合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條件,且持續處于尚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狀態,甲單位遂按照規定,會同當地街道辦事處,結合當地居委會的布局劃分了物業管理區域并將該具體行政行為予以公告,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執法程序并無明顯不當。A等115位原審原告的主張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A等115位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后,A等114人不服,上訴于本院。
上訴人A等人上訴稱:被上訴人未經某大廈業主大會同意,就將某大廈和對某大廈的配套設施設備無共同管理權的某公寓、某公寓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侵害了某大廈業主的合法權益,該行為應予撤銷,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改判支持115位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甲單位辯稱:涉案三幢大樓符合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條件,被上訴人會同當地街道了解情況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符合住宅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故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原告B未陳述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上訴人甲單位作為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具有核定物業管理區域的行政職權。
《物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薄渡虾J凶≌飿I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住宅小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其設置的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被道路、河道等分割為兩個以上自然街坊或者封閉小區,且能明確共用配套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的,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薄渡虾J凶≌飿I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尚未劃分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按照第七條的規定,結合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布局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本案中,被上訴人甲單位在考慮了某大廈、某公寓、某公寓的建筑物規模、垃圾箱房、門衛室、通道等配套設施設備系三幢大樓業主共用、三幢大樓屬同一個居民委員會管轄、均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等因素,并會同當地街道辦事處了解情況后,決定將某大廈與相鄰的某公寓、某公寓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并不違反住宅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無明顯不當。A等115位原審原告認為某公寓、某公寓業主對某大廈的配套設施設備無共用權,與該小區的實際情況不符,故其以此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上訴人作出的劃定某小區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行政行為,并判決被上訴人限期重新劃定某大廈物業管理區域,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足,本院難以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駁回A等115位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A等114人共同負擔(已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瑤華
代理審判員 劉智敏
代理審判員 侯 俊
二○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孫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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