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80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8-13)
(2013)浦行初字第180號
原告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興華。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鄧建平。
原告汪某某訴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要求撤銷信息公開答復行政訴訟一案,原告汪某某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系依法處分自身的訴訟權利,應予準許。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負擔(已預繳)。
審 判 長 呂月榮
代理審判員 郭寒娟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衛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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