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閘行初字第74號
——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2013-6-21)
(2013)閘行初字第74號
原告談某……
委托代理人王律師……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殷某,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工作人員。
原告談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滬公閘[2013]第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同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5月2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材料。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5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律師、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殷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根據原告的申請,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滬公閘[2013]第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告知內容如下:您(原告)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被告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
(一)、證據
1、落款時間為2013年3月8日的申請人為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2、滬公閘[2013]第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收件回執、滬公閘[2013]第X號政府信息公開補正申請告知書、國內掛號信函收據;
上述證據1、2證明被告于2013年3月11日收到原告的申請,被告于同日出具收件回執及補正申請告知書,于次日郵寄原告。
3、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滬公閘[2013]第X號政府信息公開補正申請收件回執,證明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提交了補正申請表,被告于同日出具了收件回執。
4、被告政府信息公開目錄、被告門戶網站搜索2011年度財政預算報告及財政結算報告的截屏,證明原告申請的信息不存在。
5、滬公閘[2013]第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及國內掛號信函收據,證明被告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被訴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于同年4月1日郵寄原告。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原告訴稱,其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為被告2011年度財政預算報告及財政結算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被告具有編制本部門預算、決算的職責,因而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是被告在正常履職過程中必然掌握的政府信息,申請內容亦符合《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被告拒絕公開原告申請的信息違背了《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三條確立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外,應當公開的原則,故系違法。綜上,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滬公閘[2013]第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同時判令被告公開原告申請的政府信息。
被告辯稱,經過對比被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及搜索被告的門戶網站,原告申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證據充分,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3、5無異議,對證據4有異議,認為與被訴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無關聯。
經審查,被告提供的證據來源和形式合法,內容真實,具備有效證據的關聯性、真實性、合法性要件,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以上有效證據及當事人質證意見和陳述認定以下事實:被告于2013年3月11日收到原告落款時間為2013年3月8日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公開4項信息。同日,被告作出滬公閘[2013]第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收件回執及政府信息公開補正申請告知書,告知原告應于2013年3月25日前明確申請事項并應按照申請事項內容分別以申請表方式提出申請。當月14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申請公開被告2011年度的財政預算報告和財政結算報告。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滬公閘[2013]第X號政府信息公開補正申請收件回執。經查詢,被告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滬公閘[2013]第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并于4月1日郵寄原告。原告不服,成訟。
本院認為,依照《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被告具有受理和處理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法定職責。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請后,經審核通知原告按一事一申請的要求進行補正,在收到原告補正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并郵寄原告,被告的執法程序合法。被告針對原告提交的信息公開申請在該局范圍對相應信息進行了查找,未找到原告申請公開的信息,遂根據《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作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屬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原告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答復并由法院判決被告公開原告申請事項之訴情,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談某之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談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汪霄云
代理審判員 葉 一
人民陪審員 金 艷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吳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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