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182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7-23)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1182 號
原告:翁 XX ,男, 1948 年 1 月 26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 XX 小區 X 幢 X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被告:陳 XX ,男, 1950 年 10 月 19 日出生,漢族,住 XX 市 XX 區 XX 弄 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原告翁 XX 為與被告陳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6 月 24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 由審判員盧柔辰獨任審判,于 同年 7 月 23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 原告 翁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 翁 XX 訴稱: 2012 年 8 月 12 日,被告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80000 元,約定借期半年。借款后,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依法判令: 1 、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 80000 元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從 2013 年 7 月 23 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2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 XX 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被告于 2010 年 5 月 17 日至 2012 年 8 月,分三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70000 元;并于 2012 年 8 月 12 日出具 80000 元的借條一份(其中利息 10000 元),約定借期半年。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明、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陳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翁 XX 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經原告催討后未及時歸還借款,系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違約金,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訴請及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翁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70000 元及利息 10000 元(本金 70000 元的 違約金從 2013 年 2 月 13 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2200 元,減半收取 1100 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盧 柔 辰
二 O 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 記 員 謝 建 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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