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09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7-9)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1090號
原告:顏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街道XX齊X村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新村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謝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原告顏XX與被告李XX、謝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龔連友獨任審判,于2013年7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顏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XX、謝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顏XX訴稱:2012年12月9日,兩被告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元,約定借期為1個月。借款到期后,兩被告于2013年1月23日歸還本金50000元,剩余本金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依法判令:1、兩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李XX、謝XX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戶籍證明、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李XX、謝XX出具借條向原告顏XX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兩被告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現原告訴請要求兩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從主張權利之日起的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XX、謝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請的抗辯,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XX、謝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顏XX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3年6月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負擔575元,兩被告負擔5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龔 連 友
二O一三年七月九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 記 員 謝 建 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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