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074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7-4)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1074號
原告:陳XX,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漢族,住XX縣XX鎮XX路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趙XX,浙江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藍XX,女,1977年3月11日出生,畬族,住XX市XX區XX寺XX基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藍XX,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畬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原告陳XX為與被告藍XX、藍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涂杏平獨任審判,于2013年7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陳XX的委托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藍XX、藍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X訴稱:2013年5月2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借款協議一份:協議約定:兩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10000元,月利率為20‰計算,借期15天。兩被告收到款項后并出具收條一份。借款后,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依法判令:1、兩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1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3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20‰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藍XX、藍XX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借款協議、收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借款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F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兩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請的抗辯,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藍XX、藍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陳XX借款本金人民幣1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3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20‰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40元,減半收取1470元,由被告藍XX、藍XX負擔;財產保全申請費1170元,由原告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涂 杏 平
二O一三年七月四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 記 員 謝 建 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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