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308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7-10)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308號
原告:曾X,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XX區XX路49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樓XX,浙江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XX大街乙12號24層02、03、04、05、06室。組織機構代碼證:X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王XX,系公司職工。
原告曾X為與被告XX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旭勇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葉鳳花、葉小虹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同年6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X的委托代理人樓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曾X訴稱:被告公司系一家從事投資咨詢、管理和黃金制品買賣等相關業務的投資公司。2010年5月,原告通過朋友介紹,在被告公司開設帳戶,進行金銀制品買賣交易。2011年12月20日,因被告公司黃金網上訂購系統出現異常,導制原告的交易記錄相關數據丟失,給原告造成了極大損失。因原始數據無法還原,經原、被告協商,由被告在XX開設的分公司出面,在2012年7月5日與原告達成了退款協議,約定被告在2012年7月30日前將原告的投資本金人民幣100000元返還給原告,同時約定如違約的,由XX市XX區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后,被告沒有履行協議所約定的還款義務,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被告未能歸還原告投資款。為此,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歸還原告投資本金人民幣100000元。
被告XX公司辯稱:原、被告雙方存在金銀制品買賣協議事實,但這是交易行為,應該按雙方協議來進行;原告的實際交易買賣款在操作過程中帳戶的錢已虧損為零,虧損和風險應由其自行承擔,被告公司無返還義務。因此,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本院認定:被告XX公司經工商核準的經營范圍為銷售黃金白銀制品、工藝品、電子產品、收購黃金白銀制品。2011年4月,被告在XX省XX市設立了XX分公司,該分公司無注冊資金,也無獨立的資產。2010年4月,原告(作為乙方)與被告(作為甲方)簽訂了《XX黃金買賣客戶協議書》。(后附附件(買賣規則)、《風險提示書》、《客戶須知》等),對相關事宜進行了約定。協議約定:乙方按照《買賣規則》的規定進行恒泰大通黃金和/或白銀制品(簡稱“金銀制品”)的買賣;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報價,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以全款或者預先支付部分貨款(以下簡稱“預付款”)的方式對標的物進行買賣;乙方以預付款方式對標的物進行買賣的,應首先按照買賣規則中的開戶流程申請開通買賣帳戶,通過甲方審核并與甲方簽署《客戶協議書》后,即可得到一個買賣帳戶號碼;為保障乙方資金安全,由甲方在銀行開設專用帳戶,受銀行監督,專款專用,乙方在開戶后進行第一次買賣前,必須在此專業帳戶存入不低于一定數額的資金;乙方可以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進行買賣,甲方有權通過錄音或者其他方式保留乙方的原始買賣指令,買賣記錄等有關信息;乙方在每次買賣時,根據自己買賣帳戶內的資金量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買賣數量;甲方不向乙方提供買賣建議,但根據市場行情變化可能會提示乙方追加預付款,為控制風險,乙方授權甲方在乙方買賣帳戶的風險率達到買賣規則規定數值時,對其尚未交收或未結算的黃金進行全部結算;如乙方提取其買賣帳戶內的可用預付款,甲方應在接到乙方提款申請后二個工作日內將款項轉入乙方簽訂合同時指定的銀行帳戶,但乙方提款申請在下午16:00時以后提出的或乙方擬提取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則轉帳順延至提款申請后第三個工作日;由于受國際上各種政治、經濟因素以及各種突發事件的影響,金銀價格可能出現較大的波動,進行金銀制品買賣所產生的風險與收益均由乙方自行承擔和享有;合同后附件一《買賣規則》載明:第二條“買賣方式”約定:客戶根據XX公司提供的報價,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以全款或預付款的方式對標的物進行買賣;客戶選擇以全款方式買入標的物的,在結清全款后,XX公司應在雙方約定時間內交付相應數量的標的物;當客戶以預付款方式買入標的物后,可 選擇按照買入時的價格付清余款及相關費用,同時XX公司將原預付款買入指令撤銷,客戶即可在約定時間提取標的物,客戶也可選擇放棄提取標的物,而通過XX公司賣出標的物,并承擔此買賣產生的所有盈虧和費用;當客戶以預付款方式賣出標的物后,可選擇在約定時間交付標的物并按照賣出時的價格收取全款,并應支付相關費用,同時由XX公司將原預付款賣出指令撤銷,客戶也可選擇不交付標的物,向XX公司購回標的物,并承擔此買賣產生的所有盈虧和費用;第四條“預付款方式開戶流程”約定:客戶通過閱讀《買賣規則》、《風險提示書》及《客戶須知》,了解黃金和白銀制品的買賣規則,存在的主要風險及有關的須知事項;客戶接受《買賣規則》,并愿意承擔從事該種買賣的潛在風險,填寫《金銀買賣申請書》,并提交XX公司審核;客戶通過審核后,與XX公司簽訂《客戶協議書》,并于協議簽訂后獲得買賣帳戶號碼;客戶獲得買賣帳戶號后,須在XX公司指定的,受監督的專用帳戶中存入資金,并在存款附言中標明客戶名稱和買賣帳戶號碼;恒泰大通公司在收到客戶資金后,通過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有特殊約定除外)客戶買賣帳戶初始密碼;客戶下載軟件并變更初始密碼后,即可開始買賣。第五條“預付款方式買賣”約定:客戶選擇以預付款方式進行標的物買賣時,所需預付款為實買入或賣出標的物全額價款的2%—100%,具體預付款比例客戶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愿選擇;客戶轉入預付款時,應當在附言中標注客戶名稱及客戶買賣帳戶號碼;客戶轉出可用預付款時,應當通過電話或傳真提出申請(請從XX公司官方網站下載申請表)。此后,原告匯入被告公司帳戶4100000元,并通過被告提供的網上交易平臺進行黃金買入和賣出的交易。2012年7月5日,由于被告黃金網上訂購系統在2011年11月20日出現異常,病毒攻擊致使原告的交易記錄相關數據丟失,投資款余額與實際不符,原始交易數據無法還原,雙方就以上情況進行協商后達成如下協議:一、被告保證對被告貴金屬網上訂購系統出現異常的原因并不知情;二、為表明被告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同意退還原告的投資本金人民幣100000元,在7月30日前退至原告銀行帳戶,由被告麗水分公司在協議上加蓋公章確認,后被告未按該協議履行退款義務。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公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中國工商銀行業務委托書、協議書,被告提供的客戶協議書及相應的附件和到庭當事人庭審陳述證實。
本院認為,當事人之間簽訂履行合同,應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按照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或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禁止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亦規定,除上海黃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貨交易所外,任何地方、機構或個人均不得設立黃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中心)內設立黃金交易平臺,XX公司并未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因此,其與原告簽訂的客戶協議書,其內容違反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應屬無效。被告因此取得原告的財產應予返還。XX公司麗水分公司系被告下屬的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其與原告就投資款的返還問題達成協議,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被告承擔。原告根據該協議要求被告返還投資本金100000元,符合雙方約定,本院予以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XX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返還原告曾X人民幣1000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負擔;財產保全申請費30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旭 勇
人民陪審員 葉 鳳 花
人民陪審員 葉 小 虹
二O一三年七月十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謝 建 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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