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661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7-2)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661號
原告:黃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街X號X室。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藍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街X號X室。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街X號X室。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原告黃X為與被告藍XX、何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應建勇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呂規平、李華榮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3年7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藍XX、何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X訴稱:兩被告系夫妻關系。2012年2月2日及同年3月14日,被告藍XX從原告處分別借款人民幣20000元和4000元,口頭約定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并約定被告藍XX于2012年底歸還上述借款。借款后,經原告多次催討,兩被告未予歸還。為此,請求判令:一、被告藍XX、何XX共同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24000元;二、訴訟費用由兩被告負擔。
被告藍XX、何XX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兩被告于1989年12月28日登記結婚,后于2012年11月28日離婚。2011年12月5日,被告藍XX向原告黃X借款人民幣30000元,原告于當日通過銀行轉賬將借款匯入被告藍XX賬戶。借款后,被告藍XX僅歸還人民幣6000元,尚欠24000元,被告藍XX并于2012年2月2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條。后經原告催討,兩被告未予歸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兩被告身份信息、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借條、中國XX銀行憑證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藍XX出具借條向原告黃X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藍XX在原告向其催討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案涉借款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何XX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原告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兩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案的審理和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藍XX、何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黃X借款本金人民幣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70元,由被告藍XX、何XX負擔;公告費300元,由原告黃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應 建 勇
人民陪審員 呂 規 平
人民陪審員 李 華 榮
二O一三年七月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顏 冰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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