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72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7-15)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726號
原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鎮xx村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藍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街x號x室。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街xx號xx室。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原告李xx為與被告藍xx、何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龔連友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宋旭霞、呂規平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3年7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李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藍xx、何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訴稱:原告與被告藍xx系朋友關系。2012年5月13日、8月8日、8月25日和9月11日,被告藍xx以做生意資金周轉為由,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計人民幣180000元,并出具借條三份,其中2012年5月13日借款40000元的借條中約定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借款后,經原告催討,被告未予歸還。該借款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屬夫妻共同債務,被告何xx對借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為此,請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18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40000元的利息從2012年5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款清日止,借款本金140000元的利息從2013年4月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款清日止);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藍xx、何xx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兩被告戶籍證明、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借條三份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藍xx出具借條向原告李xx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藍xx在原告向其催討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案涉借款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何xx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原告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兩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案的審理和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藍xx、何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李xx借款本金人民幣18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40000元的利息從2012年5月13日起按月利率2%,借款本金140000元的利息從2013年4月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10元,由被告藍xx、何xx負擔;公告費300元,由原告李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龔 連 友
人民陪審員 宋 旭 霞
人民陪審員 呂 規 平
二O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顏 冰 峰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