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58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7-1)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586號
原告:呂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qū)xx街道xx村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徐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qū)xx鄉(xiāng)xxx村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原告呂xx為與被告徐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龔連友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呂規(guī)平、李華榮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3年7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呂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徐x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呂xx訴稱:2012年8月6日,被告徐x向原告呂xx借款人民幣3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借款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未予歸還。為此,請求判令:一、被告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30000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徐x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據(jù)、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徐x出具借條向原告呂xx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guān)系成立。被告在原告向其催討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已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歸還借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jù)放棄抗辯和質(zhì)證的權(quán)利,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徐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呂xx借款人民幣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由被告徐x負擔;公告費300元,由原告呂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龔 連 友
人民陪審員 呂 規(guī) 平
人民陪審員 李 華 榮
二O一三年七月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顏 冰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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