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黃浦行初字第251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3-9-16)
(2013)黃浦行初字第251號
原告金某。
被告上海市某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上海市某管理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葛某,男,上海市某管理局工作人員。
原告金某不服被告上海市某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具體行政行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證據和依據。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9月5日、9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金某,被告上海市某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朱某、葛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依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編號為滬規土資信公(2013)第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告知原告,原告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應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資料查閱暫行規定》等規定查詢。
原告訴稱:根據本市土地出讓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在繳納完畢土地出讓金后方才能進行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有證據顯示相關政府信息涉及地塊已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故被告已制作了原告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被告不予公開系認定事實錯誤,怠于履行行政職責。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編號為滬規土資信公(2013)第X號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責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復。
被告辯稱:原告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屬于房地產信息,由于相關地塊已經辦理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故原告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已屬房地產登記資料。《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對房地產登記資料查詢作出規定,被告據此答復原告,并無不當。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本院查明本案事實如下:原告于2013年2月14日向被告提出申請,要求獲取“2005年第6號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交易結果,由貴局獲得出讓金35.2888億元的證明(收據)或其他可證明的依據”的政府信息。2013年2月21日,被告以原告的申請不明確為由,向原告發出補正申請告知書。原告于2013年2月26日提交了補正材料,將其申請補正為“請求獲取收到土地出讓金35.288億元的繳款憑證”。2013年3月11日,被告發出延期答復告知書,告知原告答復期限延長至2013年4月2日。被告經審查,認為原告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作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初始登記資料,屬房地產登記資料,依據《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的規定,其具體公開程序可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資料查閱暫行規定》,向所在地塊的房地產登記機構咨詢。2013年3月22日,被告遂根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作出滬規土資信公(2013)第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并制作書面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送達原告。原告收悉后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仍不服,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原告提交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補正申請告知書》、《補正內容》、《延期答復告知書》、房地產登記資料、送達回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等證據、依據,以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為證。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有關規定,被告依法具有受理和處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職責。由于原告申請中使用了“或者”“其他”等描述用語,具有不明確性,故被告要求原告補正,經補正,被告針對原告明確的申請內容,在法定延長期限內作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行政程序合法。被告認定原告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系房地產登記資料,且相關權利人已經辦理了房地產登記,故原告申請獲取的信息應為房地產登記資料,應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等規定進行查詢,并適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答復原告,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相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據此,依照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金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金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洪 偉
審 判 員 訾莉娜
人民陪審員 梅德金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錢 方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