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318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8-9)
(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31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吳甲。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吳乙。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
原審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
原審第三人上海市閘北區土地發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兩原審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趙某某。
上訴人吳甲因房屋拆遷裁決一案,不服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2013)閘行初字第3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吳甲的委托代理人劉某某、吳珊珊,被上訴人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閘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殷某某,原審第三人上海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市城投總公司)、上海市閘北區土地發展中心(以下簡稱閘北土發中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趙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上海市閘北區天潼路XXX弄XXX號亭子間、亭子間閣(以下簡稱被拆遷房屋)系公房,房屋類型為舊里,房屋租賃人吳甲,居住面積12.7平方米,換算成建筑面積19.56平方米。被拆遷房屋在冊戶籍登記一戶四人,即戶主吳偉汝、妻子劉某某、女兒吳乙、父親吳甲。2010年7月27日,市城投總公司、閘北土發中心取得閘房管拆許字(2010)第5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對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塊實施房屋拆遷。經市房屋管理部門批準,房屋拆遷期限延長至2013年7月31日。在拆遷過程中,上海盛北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以2010年7月27日作為估價時點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確定其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為每平方米人民幣17,16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并向吳甲留置送達估價分戶報告。該拆遷基地被拆遷房屋評估均價為每平方米17,848元。根據拆遷政策和基地試點方案,閘北房管局認定吳甲戶享受托底保障。吳甲戶房屋補償價值為279,285.50元、套型面積補貼267,720元、價格補貼104,732.06元、住房保障托底補貼228,262.44元、被拆面積補貼39,120元,共可得貨幣補償款919,120元。因吳甲與市城投總公司、閘北土發中心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問題無法達成協議,市城投總公司、閘北土發中心于2012年8月24日向閘北房管局申請裁決,閘北房管局于同年8月25日受理后,向吳甲送達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受理通知書、會議通知、安置房屋基地公示價。安置房屋位于本市松江區泗鳳公路XXX弄XXX號XXX室、XXX號XXX室,建筑面積合計144.57平方米,房屋總價1,125,623.79元。閘北房管局于2012年8月30日、9月6日組織拆遷雙方調解,由于雙方未能協商一致,閘北房管局于同年9月20日作出閘房管拆裁字(2012)第765號房屋拆遷裁決,裁決主文為:1、吳甲(含共同居住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遷出天潼路XXX弄XXX號亭子間、亭子間閣,遷至松江區泗鳳公路XXX弄XXX號XXX室、松江區泗鳳公路XXX弄XXX號XXX室;2、吳甲應在市城投總公司、閘北土發中心交付房屋時一次性支付給市城投總公司、閘北土發中心價值標準房屋調換差價款206,503.79元;3、市城投總公司、閘北土發中心應根據滬價商[2002]010號文有關規定向吳甲支付有關家用設施移裝費等費用。吳甲對此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1月17日作出滬房管復決字[2012]300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原房屋拆遷裁決。吳甲仍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閘北房管局所作上述房屋拆遷裁決。一審中,吳甲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單價、評估報告送達提出異議,經原審法院釋明,吳甲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鑒定申請和繳納鑒定費。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五條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拆遷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閘北房管局作為房屋拆遷工作的管理部門,具有作出被訴房屋拆遷裁決的主體資格。閘北房管局提供的證據證明了閘北房管局在收到市城投總公司、閘北土發中心的裁決申請后,向吳甲送達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等相關文書,并召集吳甲與市城投總公司、閘北土發中心進行調解,在調解未果后,閘北房管局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房屋拆遷裁決,并向吳甲送達,執法程序合法。在房屋拆遷補償協商過程中,市城投總公司、閘北土發中心向吳甲戶提供安置房源選擇,符合《拆遷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被拆遷房屋經有資質的評估公司評估,且估價報告有效送達吳甲。裁決安置房屋系專項動遷安置房源,閘北房管局已將該房屋的建筑面積、單價及總價進行了公示,并向吳甲有效送達。閘北房管局根據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以及拆遷基地政策裁決補償安置吳甲房屋的價格、建筑面積均滿足吳甲應得的補償標準,也符合《拆遷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吳甲對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等提出異議,但未申請鑒定,故對吳甲的異議,不予采信。吳甲所稱同居多年“老伴”,與吳甲無合法的婚姻登記證明,不符合拆遷安置人員的要求。吳甲的孫女吳乙于拆遷許可證核發之后結婚,按照拆遷基地政策,其配偶也不屬于拆遷安置人員,閘北房管局確認吳甲戶托底保障對象為四人,并無不當。吳甲提出拆遷許可證每次延長需對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重新評估,缺乏法律依據。吳甲訴稱閘北房管局程序違法,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明其觀點的相應證據。綜上所述,被訴房屋拆遷裁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執法程序合法。遂判決:駁回吳甲要求撤銷閘北房管局作出的閘房管拆裁字(2012)第765號房屋拆遷裁決之訴訟請求。判決后,吳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吳甲上訴稱:被上訴人不具有作出房屋拆遷裁決的職權。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報告估價錯誤,評估程序違法。裁決提供的安置房源價格高于基地拆遷方案的房源價格,被上訴人亦未向上訴人戶提供過安置房屋分戶評估報告。被上訴人提供的裁決調查筆錄中見證人“王琬琰”的簽名前后不一致。被上訴人所作被訴房屋拆遷裁決違法,應予撤銷。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及被訴房屋拆遷裁決。
被上訴人閘北房管局辯稱:原審第三人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被上訴人在拆遷延長許可期限內依法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有權作出被訴房屋拆遷裁決。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報告是具有資質的房屋估價公司作出,真實有效。裁決安置房源系配套商品房,房源價格按照動遷安置房供應協議等文件確定,一房一價,產權清晰、無權利負擔。被上訴人提供的裁決調解調查筆錄上的簽名均系當事人本人所簽,且王琬琰在一審中已明確相關簽名均系本人所簽。被上訴人所作房屋拆遷裁決合法有效,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市城投總公司、閘北土發中心述稱:同意被上訴人的意見,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由被上訴人提供的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受理通知書、會議通知、安置房屋公示價及送達回證,調查筆錄、會議通知及送達回證,被訴房屋拆遷裁決書及送達回證,閘房管拆許字(2010)第5號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期延長許可證通知,被拆遷房屋公房租賃憑證、居民戶口簿、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遷估價分戶報告單及送達回證,動拆遷談話記錄、試看房屋回單,動遷安置房供應協議、動遷安置房供應調整協議、住房分(2010)042-2號上海市住宅建設發展中心房源供應聯系單、滬住建計(2011)40號關于調整“住房分(2010)042號”供應聯系單房源安排的函附房源清單、新凱城B塊裁決用房源清單、2、4街坊裁決安置房源清單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閘北房管局依法具有作出房屋拆遷裁決的職權。被上訴人受理原審第三人市城投總公司、閘北土發中心的裁決申請后,依法進行了審查,并組織上訴人戶和市城投總公司、閘北土發中心進行了調解。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于法定期限內作出本案被訴房屋拆遷裁決,執法程序合法。被上訴人認定被拆遷房屋的類型,房屋的居住面積、建筑面積,房屋評估單價,安置房屋的公示單價、房屋總價等事實,均有相應證據證實,對上訴人戶應得的各類補貼計算準確,房屋拆遷裁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關于上訴人認為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報告估價錯誤,評估程序違法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遷估價分戶報告單》,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為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7160元。該評估報告系具有評估資質的估價師作出,評估報告送達回證有送達人、具證人簽名確認。上訴人戶在有效期限內并未申請復估或鑒定,亦未在裁決程序中提出鑒定申請。一審中,上訴人雖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報告單價、送達等問題提出異議,但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書面鑒定申請,也未依法繳納鑒定費,故本院對上訴人提出的被拆遷房屋評估問題的異議不予采信。關于上訴人對安置房源價格提出的異議,本院認為,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動遷安置房供應協議、兩份動遷安置房供應調整協議、住房分(2010)042-2號上海市住宅建設發展中心房源供應聯系單、滬住建計(2011)40號關于調整“住房分(2010)042號”供應聯系單房源安排的函附房源清單、新凱城B塊裁決用房源清單、基地裁決安置房源清單等證據證明,裁決安置的兩套房屋松江區泗鳳公路XXX弄XXX號XXX室、泗鳳公路XXX弄XXX號XXX室,系該拆遷基地的裁決安置房源,房屋單價及房屋總價均系公示價,并無不當。關于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提供的裁決調查筆錄中見證人“王琬琰”的簽名前后不一致的問題,本院認為,從現有證據看,不能認定“王琬琰”的簽名系偽造,且上訴人在一審中亦未對此提出書面鑒定申請,故本院對上訴人上述主張亦不予采信。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并無不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吳甲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姚倩蕓
代理審判員 崔勝東
代理審判員 沈亦平
二○一三年八月九日
書 記 員 韓 瑱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