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334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8-8)
(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33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上訴人徐某某因要求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不服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2013)閘行初字第3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徐某某,被上訴人上海市閘北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閘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徐某某為大寧路XXX弄XXX號XXX室(以下簡稱403室)房屋居民,因大寧路XXX弄XXX號XXX室(以下簡稱XXX室)居民將自家房屋的陽臺、房間、衛生間、廚房的窗戶以凸出于房屋外墻的不銹鋼柵欄進行封閉,徐某某與大寧路XXX弄XXX號XXX室(以下簡稱XXX室)居民以及同樓的其他居民于2012年8月30日共同致函有關部門,投訴XXX室業主安裝不銹鋼柵欄的行為,認為該行為屬搭建違章建筑,嚴重影響了鄰居的安全,要求責令XXX室業主拆除違章建筑。閘北房管局收到該函后,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信訪答復,并于同日將該信訪答復以掛號信方式郵寄送達。閘北房管局在該答復中告知投訴人:關于要求拆除XXX室居民安裝的防盜窗事宜,本市對于防盜窗的安裝沒有相關規定,如認為XXX室防盜窗對安全構成威脅,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排除妨礙。后XXX室居民也將自己房屋的陽臺、房間、衛生間、廚房的窗戶以不銹鋼柵欄封閉。徐某某遂于2012年11月12日以郵寄方式向閘北房管局遞交申請書,申請閘北房管局履行法定職責,責令XXX、XXX室業主拆除其違法搭建的巨型不銹鋼框架搭建物。閘北房管局收到該申請后,以已就徐某某此前的投訴作出過信訪答復為由,未作出書面答復。徐某某遂起訴,請求法院判令閘北房管局履行法定職責,對XXX室、XXX室的違章搭建予以查處。
原審法院認為:依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之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外貌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不屬閘北房管局的法定職責范圍。XXX室、XXX室居民安裝不銹鋼柵欄之行為不屬房屋改建、占用物業共用部分的行為。閘北房管局于2012年9月29日就徐某某等居民提出的關于XXX室業主安裝不銹鋼柵欄、要求責令該業主拆除違章建筑的投訴已作出了信訪答復,且告知了救濟途徑。現徐某某再要求閘北房管局履職、查處違章搭建之訴請,不予支持。原審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徐某某要求閘北房管局履行法定職責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徐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徐某某上訴稱:其要求被上訴人閘北房管局履行職責拆除鄰居擅自安裝的違章建筑,該違章建筑非防盜窗。上訴人從未認可被上訴人所稱的“防盜設施”的提法,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所要求被上訴人拆除系“防盜設施”,認定事實錯誤。XXX室、XXX室擅自安裝非法搭建物引發上訴人等居民居住安全問題,且在大樓共用的外墻面搭建,顯屬占有、利用業主共用部分,改變共用部分原貌,應認定為“擅自改建、占用共用部分”,屬于應予查處的非法搭建。被上訴人閘北房管局不作為,原審判決錯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提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閘北房管局辯稱:上訴人所投訴反映的違法搭建物是XXX室、XXX室安裝的防盜窗,對防盜窗安裝規范本市尚無明確規定。且上訴人曾對XXX室安裝防盜窗行為向被上訴人投訴要求處理,被上訴人曾對上訴人等進行了答復,告知上述情況,并告知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故對上訴人本次反映的上述搭建行為未重復再予答復。鑒于上訴人反映的搭建并非《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所規定的違法搭建,不屬于被上訴人依法應予查處的違章搭建。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破壞房屋外貌行為的行政處罰按照《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的規定,由城管部門進行查處,故被上訴人無權進行處理。原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對違反規定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由房屋、城管執法或者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查處。2012年8月,上訴人徐某某等居民就XXX室業主安裝不銹鋼柵欄向被上訴人閘北房管局提出要求責令該業主拆除違章建筑的投訴。被上訴人于2012年9月29日已作出了信訪答復,告知上訴人等對XXX室居民安裝的防盜窗,本市沒有相關規定,如認為對安全構成妨礙的,可提出訴訟要求排除妨礙。現上訴人徐某某要求被上訴人閘北房管局履職查處的違章搭建,仍是針對XXX室、XXX室所安裝的不銹鋼柵欄,上訴人認為XXX室、XXX室居民安裝不銹鋼柵欄行為,屬于被上訴人應予以查處的違法搭建物、構筑物或擅自改建、占用物業共用部分的違章建筑,缺乏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徐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金剛
代理審判員 張曉帆
代理審判員 田 華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書 記 員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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