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366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8-14)
(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36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梅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鄭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巫某某。
上訴人梅某某因勞動教養決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3)黃浦行初字第11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8月7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梅某某,被上訴人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勞教委)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2年10月24日,梅某某酒后在本市閔行區梅隴西路XXX號公共廁所內躺臥。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梅隴派出所接到報警后,警察顧社熔等趕到現場處置,并將酒醉男子梅某某攙扶至廁所門口。之后,梅某某又至梅隴西路XXX號的“夫妻小廚房”飯店店堂內小便,社保隊員施國新見狀上前阻止時,顧社熔、施國新二人先后被梅某某無故毆打,造成兩人受傷。梅某某后被抓獲。同年11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以下簡稱閔行公安分局)根據梅某某的違法事實,報請市勞教委對其收容勞動教養一年。市勞教委向梅某某送達聆詢告知書,梅某某在回執上簽字表示不要聆詢。市勞教委經審查后于2012年11月8日根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滬勞委審字[2012]2926號勞動教養決定,決定對犯有尋釁滋事行為的梅某某收容勞動教養一年。梅某某不服勞動教養決定,申請行政復議。上海市人民政府經審查后于2013年2月8日作出(2012)滬府勞教復決字第108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被訴勞動教養決定。梅某某仍不服,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市勞教委具有對違法行為人作出勞動教養決定的法定職權。被訴勞動教養決定經過聆詢告知等程序,程序并無不當。《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有尋釁滋事等擾亂社會治安違法行為,不夠刑事處分的,收容勞動教養。本案中,市勞教委認定梅某某于2012年10月24日酒后犯有尋釁滋事違法行為致兩人受傷有被害人陳某、證某證言、驗傷通知書、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通知書等證據證實,證據充分、事實清楚。市勞教委據此對梅某某作出被訴勞動教養決定,適用法律正確。梅某某的辯解意見缺乏依據,應對其酒后違法行為承擔責任。被訴勞動教養決定依法應予維持。原審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市勞教委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的對梅某某收容勞動教養一年的滬勞委審字[2012]2926號勞動教養決定。梅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梅某某上訴稱:其在醉酒狀態下臥倒在公共廁所內,對自己實施的行為沒有清醒的意識,不構成尋釁滋事;上訴人沒有毆打警察和社保隊員,驗傷報告和鑒定意見書均系偽造;因派出所警察的誤導,上訴人才放棄聆詢。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請求判決撤銷被訴勞動教養決定。
被上訴人市勞教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訴勞動教養決定證據確鑿,量刑適當合法,請求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有滬勞委審字[2012]2926號《勞動教養決定書》及送達回執、(2012)滬府勞教復決字第10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2012)滬公閔勞審字第317號《關于對梅某某收容勞動教養的請示》、《聆詢告知書(送達回執)》、公安機關分別于2012年10月24日、25日、29日對梅某某制作的詢問筆錄、于2012年10月25日分別對顧社熔、施國新制作的詢問筆錄、同日對“夫妻小廚房”飯店店主李早俠及事發時在場的顧客姜東生制作的詢問筆錄、辨認筆錄、對馮永利制作的詢問筆錄及顧社熔、施國新的驗傷通知書、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通知書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市勞教委具有對需要實施勞動教養的人進行審批的職權。本案中,被上訴人市勞教委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上訴人梅某某2012年10月24日酒后犯有尋釁滋事違法行為的事實。被上訴人按照法定程序,對閔行公安分局報請的關于對梅某某收容勞動教養的事項進行審查,所作出的被訴勞動教養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上訴人梅某某雖否認實施了毆打警察和社保隊員的事實,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上訴人認為其酒后無意識,不構成尋釁滋事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判決維持被訴勞動教養決定,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梅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 健
代理審判員 沈亦平
代理審判員 崔勝東
二○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韓 瑱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