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一中行終字第190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8-15)
(2013)滬一中行終字第19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A
上訴人(原審原告)B
上訴人(原審原告)C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單位
上訴人A、B、C因要求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不服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13)徐行初字第161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A、B、C自愿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A、B、C的撤訴申請與法無悖,應(yīng)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A、B、C撤回上訴。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 欣
審 判 員 李思國
代理審判員 樊華玉
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賈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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