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行初字第196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3-9-11)
(2013)徐行初字第196號
原告魏xx,男,xx年xx月x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xx路xx號xx幢xx室。
委托代理人程xx,上海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x路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弄xx號。
法定代表人丁xx,所長。
委托代理人徐xx,男,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工作。
原告魏xx訴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x路派出所要求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于xx年xx月x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xx年x月xx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魏xx及其委托代理人程xx、王xx,被告xx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姑父張xx為上海市xx區xx路xx弄xx號房屋戶主,且為該房屋唯一合法承租人,因原告姑父身體不便需要照顧,經其同意和要求,20xx年x月xx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書面申請將原告戶口遷入原告姑父承租房屋內,被告具有作出本案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定職權,應履行作出本案具體行政行為。故現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保護原告的合法利益。
被告辯稱,他們將原告申請的信函退回是有原因的。被告認為該申請不符合相關條件,因此沒有受理就退回了。由于該戶房屋內糾紛比較多,20xx年原告也曾經向被告申請過。
庭審中原告出示了以下證據:1、原告向被告提起的書面申請書、戶口薄、居住公房憑證、戶籍證明、身份證復印件;2、EMS快遞單復印件2頁;3、信封復印件。被告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姑父張xx,出生于19xx年xx月x日,系上海市xx區xx路xx弄xx號的公房承租人和戶主,其妻魏xx已去世。20xx年xx月xx日,原告書面向被告提出申請,內容為“我姑父張xx現年老多病,我現經姑父同意作為終生監護人。我要求戶口報入xx路xx弄xx號,姑父張xx承租的房子”,并在落款處有張xx的簽字。該書面申請于20xx年x月xx日寄出,后被被告退回。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
本院認為,《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市公安局人口管理辦公室是本市戶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各公安分、縣局人口管理辦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權限具體負責轄區內戶口管理工作。原告于20xx年5月xx日以書面方式要求被告履行將原告戶口遷入上海市xx區xx路xx弄xx號的職責。被告收到申請后,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明確答復,有所不當,應予以糾正。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應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原告魏xx作出書面答復。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崇毅敏
代理審判員 葉曉晨
人民陪審員 朱惠銘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沈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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