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黃浦行初字第253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3-9-6)
(2013)黃浦行初字第253號
原告鄭某。
被告上海市某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上海市某管理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葛某,男,上海市某管理局工作人員。
原告鄭某不服被告上海市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某局)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作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證據及依據。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9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鄭某,被告市某局的委托代理人朱某、葛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市某局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滬某資信公(2013)第X號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告知原告其申請獲取的信息屬于房地產登記信息范圍,依據《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根據《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的規定,其公開的具體程序可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資料查閱暫行規定》,向地塊所在地靜安區房地產登記機構提出查閱申請,同時告知了聯系地址。
原告鄭某訴稱:原告申請獲取的信息不屬房地產登記事宜,應當由被告公開。被告適用法律有誤,原告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被告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滬某資信公(2013)第X號政府信息公開答復違法。
被告市某局辯稱:被告所作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規范正確,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鄭某于2013年5月10日向被告市某局申請獲取的政府信息名稱為“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由被申請人填寫的記錄)”,具體特征描述為“關于延安中路X弄X號土地登記的申請者自1990年起至2008年房地機關拆分時止為申請土地登記而提交的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權屬來源的證明信息記載。這項由被申請人在收件登記簿上記載并出具收據的法定記錄,此前未曾申請。”被告于同日收到,經查,原告申請獲取的信息屬于房地產登記信息范圍,后于同月30日出具滬某資信公(2013)第X號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答復原告上述內容。原告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被訴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行政復議決定書,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登記回執、被訴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及其郵寄憑證,當事人庭審陳述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有關規定,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權限范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經查,該信息屬于房地產登記信息范圍,告知原告根據《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的規定,其公開的具體程序可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資料查閱暫行規定》,向靜安區房地產登記機構提出查閱申請。被告所作答復并無不當。原告要求確認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復違法的訴請,因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鄭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鄭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金銘
審 判 員 白靜雯
人民陪審員 王鏗華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書 記 員 王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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