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行初字第24號
——上海市崇明縣人民法院(2013-8-27)
(2013)崇行初字第24號
原告朱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縣某鄉某村某號。
委托代理人嚴某某,某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縣人民政府,住所地某縣某鎮某路某號。
法定代表人馬某某,縣長。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某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陸某某,某縣農業委員會副主任。
第三人黃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縣某鄉某村某號。
原告朱某某起訴要求撤銷被告某縣人民政府頒發給第三人黃某某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一案,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朱某某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亦未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某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朱某某減半負擔人民幣25元。
審 判 長 沈麗平
代理審判員 高秀梅
人民陪審員 張中偉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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