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行初字第28號
——上海市崇明縣人民法院(2013-9-13)
(2013)崇行初字第28號
原告朱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某縣某鎮某村某組,住某市某區某路某號某幢某室。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系某法律咨詢公司工作人員,住某市某區某村某號某室。
被告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某縣某鎮某路某號。
法定代表人朱某乙,局長。
委托代理人喬某,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
原告朱某甲訴被告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朱某甲自愿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朱某甲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亦未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朱某甲減半負擔人民幣25元。
審 判 長 沙衛國
審 判 員 沈麗平
人民陪審員 孫妙英
二O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史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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