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行初字第30號
——上海市崇明縣人民法院(2013-9-11)
(2013)崇行初字第30號
原告張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區某路某弄某號某室。
被告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住所地某市某縣某鎮某路某號。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大隊長。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公安行政處罰一案,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亦未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張某某減半負擔人民幣25元。
審 判 長 沙衛國
審 判 員 沈麗平
人民陪審員 孫妙英
二O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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