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行初字第31號
——上海市崇明縣人民法院(2013-9-23)
(2013)崇行初字第31號
原告朱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zhèn)某路某號某層某室。
原告金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zhèn)某村某號。
原告呂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zhèn)某村某號。
原告俞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zhèn)某村某號。
原告劉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zhèn)某村某號。
原告徐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漢族,住某市某縣某鎮(zhèn)某村某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縣規(guī)劃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某縣某鎮(zhèn)某路某號。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局長。
委托代理人楊某,某縣地籍事務中心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某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某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某縣某鎮(zhèn)某路某號。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經(jīng)理。
原告朱某、金某某、呂某某、俞某某、劉某某、徐某某訴被告某縣規(guī)劃和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記一案,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因某商貿有限公司與原告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朱某、金某某、呂某某、俞某某、劉某某、徐某某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亦未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朱某、金某某、呂某某、俞某某、劉某某、徐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六原告減半負擔人民幣25元。
審 判 長 沙衛(wèi)國
審 判 員 沈麗平
人民陪審員 沈 濤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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