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21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8-26)
(2013)浦行初字第121號
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汪建川。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惠南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秀華。
委托代理人倪軍民。
委托代理人張敏俊。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許健。
委托代理人孫來山。
委托代理人鮑云。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姜飅。
委托代理人徐麗紅。
第三人沈某。
原告沈某某訴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惠南鎮人民政府、上海市浦東新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和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不服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當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沈某某以需補充證據為由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對其訴權的有效處分,該撤訴行為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亦沒有侵犯國家、集體與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人民幣25元,由原告沈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趙忠元
代理審判員 姚 姝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姚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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