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31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8-21)
(2013)浦行初字第131號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侯芳。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高東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孫毓。
委托代理人李道海。
委托代理人韓明志。
第三人孫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會新。
委托代理人楊懷成,上海天之健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孫某。
委托代理人潘雅萍。
委托代理人朱斌。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高東鎮人民政府行政批準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對其訴權的有效處分,該撤訴行為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亦沒有侵犯國家、集體與他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楊澄宇
代理審判員 單宇馳
人民陪審員 沈慧蕓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鄭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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