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15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9-16)
(2013)浦行初字第215號
原告奚某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
負責人蘇國銘。
原告奚某某訴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行政處罰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經審查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現原告申請撤訴,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經審查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奚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奚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胡玉麟
代理審判員 劉媛媛
人民陪審員 沈慧蕓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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