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16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9-16)
(2013)浦行初字第216號
原告汪某。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
負責人蘇國銘,支隊長。
原告汪某訴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交通警察支隊政府信息公開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日起訴來院,本院經審查后于同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汪某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F原告申請撤訴,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經審查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汪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某負擔。
審 判 長 趙忠元
代理審判員 田 勇
人民陪審員 沈慧蕓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鄒加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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