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溫行初字第37號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7-29)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3)浙溫行初字第37號
原告平陽縣××××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浙江省××××羅垟村。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平陽縣,住所地浙江省××鎮縣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黃×。
原告平陽縣××××村民委員會訴被告平陽縣林業行政撤銷一案,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平陽縣××××村民委員會不服被告平陽縣決定撤銷其林權證提起的行政訴訟,涉及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的有關不動產物權登記案件,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平陽縣人民法院審理。
審判長 許旭東
審判員來敏
審判員章寶曉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項 岳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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