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324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8-15)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1324 號
原告:劉 xx ,男,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省 xx 縣 xx 街道 xx 街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張 xx ,男,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 xx 省 xx 市 xx 區 xx 街道 xx 巷 xx 號,現住 xx 省 xx 市 xx 區 xx 花苑 x 幢 xx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姚 xx ,女,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省 xx 市 xx 區 xx 路 xx 號,現住 xx 省 xx 市 xx 區 xx 花苑 x 幢 xx 室,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劉 xx 為與被告張 xx 、姚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7 月 23 日 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 依法由審判員應建勇獨任審判, 于 2013 年 8 月 15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劉 xx 、被告姚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 xx 訴稱:原告與被告張 xx 系朋友,兩被告系夫妻關系。截止 2013 年 1 月 1 日 ,被告張 xx 因其 xx 市 xx 有限公司經營需要先后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4420000 元。 2013 年 1 月 25 日 ,被告張 xx 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幣 150000 元,兩筆借款共計人民幣 4570000 元,原告均匯入被告張 xx 指定的被告姚 xx 的銀行帳戶。雙方口頭約定利息按月利率 1.3% 計算, 2013 年 4 月底前的利息已付清,F被告張 xx 因其公司經營不善導致虧損,而不能支付后續借款利息,并不能歸還借款本金。為此,請求:一、依法判決兩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 4570000 元及利息(利息從 2013 年 5 月 1 日起 按月利率 1.3% 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二、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張 xx 未作答辯。
被告姚 xx 辯稱:對本案借款總金額人民幣 4570000 元及約定按月利率 1.3% 計算利息無異議。但本案借款系被告張 xx 用于公司經營,答辯人對借款具體事項并不知情,要求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兩被告結婚證復印件、借條、理財金賬戶歷史明細清單、銀行卡合并明細打印清單、中國工商銀行賬戶歷史明細清單、說明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張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劉 xx 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由于該借款系在被告張 xx 與被告姚 xx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發生,屬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訴請要求兩被告共同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 xx 抗辯所提本案借款系被告張 xx 用于公司經營,要求駁回原告對其訴請的意見,與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張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 xx 、姚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劉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457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3 年 5 月 1 日起 按月利率 1.3%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44310 元,減半收取 22155 元,由兩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應建勇
二 0 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祖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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