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169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10-9)
(2013)浦行初字第169號
原告上海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華旺。
委托代理人劉瑩瑩。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楊富勇。
委托代理人張煒。
原告上海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行政處罰一案,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經審查于次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現原告申請撤訴,確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經審查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上海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趙忠元
代理審判員 姚 姝
人民陪審員 沈慧蕓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書 記 員 黃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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