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17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3-10-17)
(2013)浦行初字第217號
原告A。
委托代理人談云祥。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劉海生。
被告上海市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莊少勤。
上述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葉麗虹。
上述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黃冰鑫。
第三人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房地產(chǎn)(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永康。
委托代理人李明。
第三人B。
第三人C。
第三人D。
原告A訴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要求撤銷房屋登記行政訴訟一案,原告A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系依法處分自身的訴訟權利,應予準許。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A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負擔(已預繳)。
審 判 長 呂月榮
代理審判員 郭寒娟
人民陪審員 沈慧蕓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 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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