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行初字第218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10-10)
(2013)浦行初字第218號
原告田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三林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宋建平。
委托代理人薛劍峰。
原告田某某訴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三林鎮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同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9月4日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0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在庭審過程中,因原告田某某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經法庭反復釋明,仍堅持已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動撤訴處理。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楊澄宇
代理審判員 田 勇
人民陪審員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書 記 員 鄭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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