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黃浦行初字第289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3-10-14)
(2013)黃浦行初字第289號
原告吳某。
被告上海市某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錢某,女,上海市某管理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謝某,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原告吳某不服被告上海市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某局)所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依法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作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的證據及依據。經當事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白靜雯于2013年10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獨任審理。原告吳某,被告市某局的委托代理人錢某、謝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市某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登記編號為2013X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原告其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原告吳某訴稱:原告向被告申請獲取上海某北外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自2007年12月起至2008年7月30日期間的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被告答復不存在。因某公司是一家于2003年就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其應當向被告申報房地產開發資質,被告審核后向社會公布,并非備案,故原告申請獲取的信息應當存在。被告不僅答復有誤,而且未依法盡到監管職責。原告不服曾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予以維持。原告仍不服,故起訴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登記編號為2013X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
被告市某局辯稱:根據2007年8月30日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0年3月23日建設部令第77號公布)等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后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申請后30日內向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暫定資質證書》。經查詢,某公司于2008年8月13日獲得《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定資質證書》,因此,原告申請獲取該公司自2007年12月起至2008年7月30日期間的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并不存在,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吳某于2013年4月30日向被告市某局申請獲取某公司自2007年12月起至2008年7月30日期間,由被告核發的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被告于同年5月2日收到后,經查,該公司于2008年8月13日獲得由被告核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定資質證書》,故被告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登記編號為2013X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原告其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行政復議決定書,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收件回執、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及有關郵寄憑證、某公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定資質證書,當事人庭審陳述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申請后,經查,某公司于2008年8月才獲得《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定資質證書》,之前沒有獲得過,故答復原告其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被告所作答復并無不當。原告關于某公司應向被告申報房地產開發資質,被告審核后向社會公布,并非備案,被告未依法盡到監管職責等主張,不屬于本案審查范圍。原告要求撤銷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的訴請,因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吳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白靜雯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 穎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