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麗民終字第183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7-30)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3)浙麗民終字第18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兼反訴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弘燕路X號樓。
法定代表人阮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兼反訴原告)某乙廣播電視總臺,住所地麗水市花園路X號。
法定代表人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兼反訴第三人)寧波某公司,住所地寧波市江東區興寧路XX號。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卜某某。
上訴人某甲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某乙廣播電視總臺、寧波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蓮都區人民法院(2012)麗蓮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6月26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阮某某,被上訴人某乙廣播電視總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訴人寧波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卜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判未對上訴人某甲公司針對被上訴人寧波某公司的訴求進行評判顯屬“漏判”,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蓮都區人民法院(2012)麗蓮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蓮都區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周小蘭
審 判 員 程允平
代理審判員 葉高山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代書 記員 吳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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