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麗民終字第171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6-18)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3)浙麗民終字第17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甲。
上訴人(原審原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乙、李丙。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縣東渡鎮古鄭村民委員會,住所地:縉云縣東渡鎮古鄭村古路自然村。
訴訟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鄭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訴人李甲、丁某某為與被上訴人某縣東渡鎮古鄭村民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縉云縣人民法院(2012)麗縉民初字第3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認為,經對原審案卷材料審查,上訴人在原審期間提供了29份證據,但原審僅對照片一張、工程驗收單四份、《古路村做防洪堤清基沙和拆老磷的沙合同》及曹敏進的證言進行了認證,對其余證據均未進行認證,可能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從而影響本案的正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縉云縣人民法院(2012)麗縉民初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縉云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審 判 長 呂 湘
審 判 員 蘇偉清
審 判 員 李 洋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代書記員 張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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