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三中法行終字第00050號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3-10-15)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3)渝三中法行終字第00050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張某某。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某規劃局。
一審第三人徐某某。
一審第三人張某某。
上訴人張某某與被上訴人某某規劃局、一審第三人徐某某、張某某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不服某某縣人民法院(2013)豐法行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認定:張某某與張某某系鄰居,均屬某某縣人民政府三合街道某某村2組(以下簡稱某某村2組)村民。某某村2組不屬于豐都縣城總體建設規劃的區域。張某某于2010年將座落在本組(小地名長田坎)公路邊磚混結構60㎡住房拆除。同年5月15日,張某某、劉某某與徐某某簽訂建房協議,該協議約定:“甲方(張某某、劉某某)將自己的地牌面積200㎡交與徐某某修建房屋,在乙方(徐某某)將此地牌修好房屋后,乙方歸還甲方住房一層,但甲方要求,他要那一層都行,房屋產權由乙方辦理,甲方承擔辦理費用,甲方必須交予乙方200平方米的地牌,在修建中的所有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2010年6月,徐某某開工修建占地面積214.82㎡,建筑面積1718.57㎡的10層樓房,并在山墻上逐層開設了窗戶。2011年9月,房屋竣工。徐某某、張某某至今尚未辦理規劃建設許可證和用地審批手續,該房屋屬違法建筑。《豐都縣整治違法建設分類處置意見》界定的整治范圍為:縣城規劃區,鄉、鎮規范區(含場鎮、集鎮、村莊),公路沿線控制區,河道沿岸控制區,風景區等范圍內所有違法建設;組織實施: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牽頭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違法建設的整治工作,縣城鄉建委、交委、規劃局、國土房管局等部門負責指導配合。2011年9月16日,豐都縣三合街道整治違法建設基本情況統計表中載明:“建設業主徐某某(張某某);建設地點某某村2組;原集體土地面積60㎡,原建筑面積60㎡;現占地面積214.82㎡,現建筑面積1718.57㎡;應收土地出讓金549942.40元,已收土地出讓金326528.30元,欠土地出讓金223414.1元;違建超原面積1658.57㎡;應收城市建設配套費99514.2元,已收城市建設配套費108748元,欠繳城市配套費-9233.8元;應收罰沒款51557.1元,已收罰沒款51557.10元;應收辦證綜合費51557.1元,已收辦證綜合費51557.1元;應繳費合計752570.8元,已繳費538390.50元,欠繳費214180.3元。張某某認為徐某某所建房屋距其住房墻體較近,在房屋山墻(樓梯間外)逐層開設的大窗子對其今后建房造成影響,雙方發生爭議。2011年9月27日,張某某與徐某某經協商就挨墻開窗達成協議。現徐某某已將修建的房屋對外出售完畢。2012年10月10日,張某某通過特快專遞向某某規劃局郵寄了《關于要求某某規劃局對徐某某違法修建房屋履行查處職責的申請書》,對徐某某違法建房的行為進行了舉報,并要求某某規劃局履行查處違法建設的職責。某某規劃局于2012年10月11日收到張某某的申請后,至今未予回復。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某某規劃局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其轄區內的城鄉規劃負有管理職責。徐某某、張某某所建房屋至今尚未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用地審批手續,屬擅自修建的違法建筑。根據《重慶市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雖然徐某某、張某某建房區域不屬于豐都縣城總體建設規劃區范圍,但屬于豐都縣人民政府三合街道辦事處的管轄范圍,豐都縣人民政府三合街道辦事處屬豐都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其機構設置不同于鎮(鄉)行政機構設置,其管轄區域應屬沒有設鎮(鄉)人民政府的區域。因此,該區域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應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某某規劃局對徐某某、張某某擅自建房的行為具有查處之責。徐某某在豐都縣人民政府整治違法建設期間受到罰款處理,并繳納相關費用,表明該違法建房行為已被查處,故張某某訴請某某規劃局履行查處違法建設職責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請求不應予以支持。若張某某對某某規劃局所作出的處理結果有異議且與該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另行提起行政訴訟。按照《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雖然徐某某、張某某的違法建設行為已被查處,但某某規劃局未將核查、處理結果及時回復張某某,其行為違法。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一、確認某某規劃局未將核查、處理結果及時回復張某某的行政行為違法;二、駁回張某某要求判決某某規劃局履行違法查處職責、責令徐某某限期封閉所建房山墻上的大窗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張某某負擔25元,某某規劃局負擔25元。
上訴人張某某不服上述行政判決,向本院上訴稱,一審判決未對徐某某開窗的違法行為予以確認,也未進行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條的規定,某某規劃局具有對本案所涉違法建筑作出處理決定的職權,其應當對該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處理。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者改判責令某某規劃局履行依法查處違法建設、責令徐某某限期封閉所建房山墻上的大窗子的職責。
被上訴人某某規劃局辯稱,本案所涉違法建筑在三合街道匯南村二組,不在豐都縣城26平方公里建設用地規劃區范圍內,故某某規劃局無權對規劃區外的違法建筑履行查處職責。張某某認為徐某某所修建房屋開設的窗子對其造成影響而發生爭議,但雙方已經協商達成協議,且簽字認可,故對于相鄰關系的侵權行為應當由民法進行調整,不屬于行政法調整的范圍。徐某某的違法建筑已經由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查處,不能再次處罰。張某某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已經超過起訴期限。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一審第三人徐某某述稱,一審判決并無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張某某向一審法院提供了以下證據:1、關于要求某某規劃局對徐某某違法修建房屋履行查處職責的申請書,擬證明張某某已經向某某規劃局提出了書面申請;2、郵寄回執和查詢證明單,擬證明某某規劃局收到張某某申請的事實;3、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回單),擬證明張某某已經繳納集鎮建房已繳納集鎮城市建設配套費;4、豐都縣三合街道整治違法建設基本情況統計表,擬證明按城鎮建設收費,本案所涉房屋屬違法建筑;5、照片2張,擬證明本案所涉房屋情況及開窗的事實;6、對張某某、秦某某的詢問筆錄,擬證明張某某與徐某某因在山墻上開窗子曾發生爭議。
某某規劃局向一審法院提供了下列證據:
第一組證據:1、《豐都縣城規劃圖》;2、豐都府發(2005)XX號文件,擬證明匯南村二組不屬于豐都縣城規劃區范圍。
第二組證據:3、豐都縣整治違法建設分類處置意見的通知(豐都府辦發(2011)XX號);4、豐都縣整治違法建設分類處置意見的補充通知(豐都府辦發[2011]XX號);5、中共豐都縣委、豐都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豐都縣違法建設分類處置意見》的通知(豐委發[2012]XX號),擬證明收取徐某某違法建筑罰款不屬某某規劃局的行政處罰行為。
第三組證據:協議書,擬證明張某某與徐某某之間的糾紛,應屬民法調整的相鄰權利義務關系。
某某規劃局向一審法院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重慶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重慶市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
徐某某向一審法院提供了以下證據:1、土地出讓金、城市建設配套費、罰款、辦證綜合費等收款單據;2、豐都縣人民政府三合街道辦事處和豐都縣三合街道村建和環保監督管理站出具的證明;3、協議書;擬證明徐某某已經繳納相關費用,并接受處罰,在山墻上所開窗子已達成了協議。
二審審理中,某某規劃局向本院提交了渝府[2005]X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豐都縣城總體規劃的批復》,擬證明本案所涉的房屋不在規劃區域內,不屬于某某規劃局的執法范圍。經質證,張某某認為該證據具有真實性,但不能到某某規劃局的證明目的;徐某某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無異議。
以上證據已隨案移送本院,經審查,本院認為:對于張某某、某某規劃局及徐某某向一審法院提供的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予以確認。對于某某規劃局向本院提供的證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新證據的范疇,不予采納。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某某規劃局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其轄區內的城鄉規劃具有管理的職責。張某某于2012年10月10日通過特快專遞向某某規劃局郵寄了《關于要求某某規劃局對徐某某違法修建房屋履行查處職責的申請書》,對徐某某違法建房的行為進行了舉報,并要求某某規劃局履行查處違法建設的職責。某某規劃局收到張某某的舉報后,應當按照《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對舉報違法建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核查、處理結果應及時回復舉報人”的規定,對張某某的舉報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并將核查、處理的結果應及時回復舉報人。但某某規劃局在收到張某某的舉報后,卻一直未予回復,一審法院判決確認其未將核查、處理結果及時回復舉報人違法,并無不當。某某規劃局雖未回復舉報人,但本案現有證據顯示,在豐都縣整治違法建設專項活動中,具有相應職權的行政機關已經對張某某舉報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了處理,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的規定,豐都縣人民政府三合街道辦事處應當屬于豐都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一審判決認定豐都縣人民政府三合街道辦事處屬于豐都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某某規劃局在二審中主張張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已經超過起訴期限,但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成立,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徐某某在山墻上開窗屬于相鄰權之間的關系,與規劃行政無必然聯系。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張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 煜
審 判 員 邵瑞一
代理審判員 張 艷
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鄭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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