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三中法行終字第56號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3-10-18)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3)渝三中法行終字第56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冉某某。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重慶市某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審第三人重慶市某某煤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冉某某與被上訴人重慶市某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某某區人力社保局)、一審第三人重慶市某某煤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煤業公司)勞動、社會保障行政確認一案,不服重慶市XX區人民法院(2013)南川法行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冉某某系死者陳某某的配偶。陳某某系某某煤業公司的職工,從事井下機車司機工作,某某煤業公司為其參加了工傷保險。2012年12月23日23時,陳某某、何某某(隊長)在井下上夜班,當工作至次日凌晨5時左右時,陳某某告訴何某某其心里面不舒服,何某某詢問其能否堅持工作,如果不能堅持就送其出井,陳某某回答能夠堅持。其后,陳某某堅持上班至24日7時30分左右出井下班,并回到離廠區2公里的職工宿舍休息。同年12月24日晚,陳某某未出席夜班班前會,經工友到其宿舍查看,發現陳某某已在其床上死亡。經重慶市南川區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尸檢鑒定,陳某某系冠狀動脈性心臟病死亡。2013年2月7日,某某煤業公司向某某區人力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2013年2月28日,某某區人力社保局作出某某人社傷險認決字【2013】xx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該決定書認為陳某某受到的事故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不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不予認定為工傷(亡的)。冉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另查明,某某煤業公司井下夜班的作息時間為:當日晚10時開30分鐘左右的班前會,然后下井工作至次日早上7—8時出井下班。陳某某在死亡前,不知道自己患有冠狀動脈性心臟病。
一審法院認為:某某區人力社保局是本行政區域內負責工傷保險工作的法定機構,具有作出工傷決定的法定職責。陳某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然心里面不舒服,根據勞社部函【2004】xx號《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的規定,應該算是突發疾病。陳某某最后死亡的時間是在下班后休息期間,死亡地點是在離廠區2公里的職工宿舍床上,其雖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但不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也不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故陳某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某某區人力社保局作出不予認定陳某某死亡為工傷(亡)的決定符合法規規定。被訴認定工傷決定書中,未將陳某某在上班時將自己心里不舒服的情況報告給隊長何某某的事實作為調查核實的情況予以認定,實屬不妥,應予更正。同時某某區人力社保局辯稱“心里面不舒服”不能算是“突發疾病”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不應予以采納。被訴認定工傷決定書中載明的陳某某因冠狀動脈性心臟病死亡的時間,與調查核實的死亡時間不一致,應屬筆誤,未對工傷認定結果產生實質影響。綜上,某某區人力社保局作出的某某人社傷險認決字【2013】xx號認定工傷決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冉某某的訴請理由不成立,不應予以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判決駁回冉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冉某某負擔。
上訴人冉某某不服上述行政判決,向本院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陳某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發病,其死亡時間沒有超過四十八小時,應當視同工亡。某某區人力社保局抗辯所稱的沒有實施搶救,應當理解為沒有條件搶救,即陳某某一個人住在職工宿舍,同宿舍沒有其他工友,即便在身體極端難受的情況下,也缺乏搶救條件。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都視同工亡,來不及搶救就死亡的情形也應該視同工亡,這樣做有利于保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也符合立法本意。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某某區人力社保局重新作出認定陳某某的死亡性質屬于工亡的工傷認定決定。
某某區人力社保局答辯稱:雖然陳某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告訴隊長何某某其心里不舒服,但由于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就不能證明陳某某當時就是突發疾病。一審判決對此雖然認定不當,但并不影響判決結果。某某區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某某區人力社保局向一審法院提供了以下證據:1.工傷認定申請書、工傷事故傷害報告表和延期申報申請; 2.陳某某和某某煤業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 3.火化證及鑒定文書(南川公物鑒尸【2013】xx號);4. 工傷認定決定書及送達回證。擬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冉某某向一審法院提供了結婚證。
某某煤業公司未向一審法院提供證據。
經質證,一審法院對上述證據作如下確認:某某區人力社保局和冉某某提供的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予以采信。
以上證據隨案移送本院,經審查,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對證據的分析認定正確合法,本院予以確認。根據以上確認的合法、有效的證據,本院認定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無異。
本院認為:某某區人力社保局收到陳某某的工傷認定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決定受理,并組織調查,之后根據案件實際作出被訴工傷認定決定書,符合法定程序。
某某煤業公司是有用人主體資格的企業,陳某某是合格的勞動者,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成立。本案現有證據顯示,陳某某并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視同工傷(亡)。某某區人力社保局經調查、核實作出不予認定陳某某因冠狀動脈性心臟病死亡為工傷(亡)的工傷認定決定并無當。冉某某主張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能夠視同工傷(亡),那么陳某某來不及搶救就死亡的情形也應當視同工傷(亡),該主張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擴大解釋,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納。綜上所述,冉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冉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 煜
審 判 員 邵瑞一
代理審判員 張 艷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鄭 琴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