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1824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3-7-11)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梁法民初字第01824號
原告盧某某,女,1985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人,住重慶某某縣某某鄉某某村六組16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重慶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熊某某,男,1982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鄉某某村1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重慶市某某縣某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盧某某訴被告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某某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雙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8年8月經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同年9月4日在某某縣某某鄉人民政府登記結婚,2009年8月15日生育一子名熊某某,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常發生糾紛,原告從2010年4月就獨自外出務工,從此與被告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訴來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熊志帥隨原告生活。
被告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經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同年9月4日在梁平縣紫照鄉人民政府登記結婚,2009年8月15日生育一子名熊某某。現原告以原、被告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常發生糾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訴來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熊某某隨原告生活。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一致陳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等證據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間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結合。男女雙方在結婚以后,應相互關切、相互尊重。原、被告系經人介紹戀愛、結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礎,經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合法有效,依法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原、被告經過幾年的婚姻生活,婚后生育一子,已培養和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對此雙方均應珍惜。婚姻生活中夫妻雙方因彼此性格差異、家庭瑣事等產生矛盾實屬難免,如雙方能正確認識婚姻和家庭的意義,各自承擔其對婚姻和家庭的責任,夫妻關系能夠得到改善。綜觀本案,原告未舉示有效證據證實雙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其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盧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代理審判員 某某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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