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1106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3-7-9)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梁法民初字第01106號
原告葉某某,女,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8組98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姚某某,男,1973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8組98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葉某某訴被告姚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某某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譚某某、周某某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96年4月在廣東務工時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1997年3月6日在梁平縣某某鎮人民政府登記結婚,1997年1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姚某某。原、被告結婚初期感情尚好,過后因被告不顧家庭,原、被告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并于2010年10月就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訴來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姚某某隨被告生活;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共同債務共同承擔。
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未提供書面意見及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在廣東務工時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1997年3月6日在梁平縣某某鎮人民政府登記結婚,1997年1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姚某某。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被告不盡家庭責任,原、被告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原、被告從2011年分居至今;原告于2012年4月起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后撤訴,但雙方仍沒能搞好夫妻關系;原、被告的婚生子姚某某在原、被告分居期間一直隨原告生活。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來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姚某某隨被告生活;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共同債務共同承擔。
以上事實有原告的當庭陳述以及提供的原、被告的結婚證、梁平縣某某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常住人口登記卡、(2012)梁法民初字第00021號民事裁定書、證人姚某某、蔣某某的當庭證言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因被告盡家庭責任,導致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原、被告于2011年感情不和分居至今,且原告于2012年4月起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后撤訴,但雙方仍沒能搞好夫妻關系,仍處于分居狀態,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于原告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因被告外出地址不詳,原、被告的婚生子隨原告生活為宜,被告應當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至小孩滿18周歲止;原告提出要求在本案中不再對其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作出處理,應予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 、準許原告葉某某與被告姚某某離婚。
二 、原、被告婚生子姚某某隨原告生活,由被告姚某某從2013年7月起每月底支付給原告葉某某小孩撫養費300元,直至小孩滿18周歲時止。
如果被告姚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某某
人民陪審員 某某人民陪審員 某某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書 記 員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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