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0126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3-6-4)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梁法民初字第00126號
原告陳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梁某某某縣某某鄉某某村某某組,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蔣某某,重慶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鐘某某,重慶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又名楊某某,男,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某某縣人,住重慶市某某縣某某鎮某某村某某組某某號附某某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于2012年某某月某某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陳某某與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某某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某某、人民陪審員周某某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系老表關系。被告于2007年因生活急需錢為由,向原告借款15 000元。時隔五年后,被告一直今推明緩,現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5
000元及利息。
被告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沒有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老表關系。2007年3月25日,被告某某以生活急需用錢為由,向原告陳某某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陳某某現金15
000元,大寫壹萬伍仟元整。借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借款無果,現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5 000元及利息。
上述事實有被告出具的借條、梁平縣某某鄉某某村村民委員會證明、梁平縣某某鎮某某村村委證明、通話錄音光盤、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原告的陳述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條等證據,足以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原告作為債權人享有要求被告償還債務的權利,被告作為債務人應承擔履行償還原告借款15
000元的義務;由于雙方沒有約定利息,為此,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5
0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應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楊某某(楊某某)償還原告陳某某借款15 000元,限本判決生效時付清。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楊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員 某某
人民陪審員 某某
代理審判員 某某
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
書 記 員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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