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黃浦行初字第300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11-4)
(2013)黃浦行初字第300號
原告顧某。
被告某中心。
委托代理人錢某,女,某中心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沈某,女,某中心工作人員。
原告顧某因不服被告某中心(以下簡稱“某中心”)不予認定原告特殊工種工齡的具體行政行為,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被告在法定的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0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顧某,被告某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錢某、沈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某中心于2013年4月27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條、《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第三部分第三條、《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第八條 [系被告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職權依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從事特殊工種人員辦理退休手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點、第二點第3項 [系被告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依據]作出流水號為某的《辦理情況回執》,告知原告顧某要求認定其自1979年6月至2002年底的工作經歷屬于從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種工作年限的申請不能辦理[系被告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事實認定]。
原告顧某訴稱:原告于1979年3月由某農場頂替母親,進入某廠從事焊接工作,該工種屬于有毒有害工種。原告自1979年6月至2002年底一直從事該有毒有害工作,但原告所在企業沒有為原告進行申報,造成原告無法提前退休。而2002年底,原告所在企業專制和改制過程中,某某廠為206人辦理了提前退休手續。原告認為自己屬于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符合提前退休條件,向被告提出申請要求認定相應特殊工種工作年限,但被告作出不予辦理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客觀事實,故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被告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的流水號為某《辦理情況回執》。
被告某中心辯稱:針對原告要求核定其1979年6月至2002年底從事有毒有害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的申請,被告經審核后認為,原告所在單位從未被主管部門確認有特殊工種,也未申報過特殊工種。因此原告不可能作為從事特殊工種認定其相應工作年限。故被告作出不予認定原告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開庭審理,本院查明本案事實如下:
2013年4月27日被告下屬經辦機構某某中心(以下簡稱“某某中心”)收到原告提出的書面申請,要求將其從1979年6月至2002年底的工作經歷認定為從事特殊工種工作年限。被告經審核后認為,原告所在單位從未申報過特殊工種。故原告相關工作經歷不能認定為從事特殊工種工作年限,被告于同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書面告知原告其申請的業務不能辦理。原告收悉后不服,向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維持決定。原告再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均提交的流水號為某的《辦理情況回執》、《勞動手冊》復印件、《特殊工種安全操作證》、《上海市楊浦區運輸公司工作證》、《上海市楊浦區運輸裝卸管理所革命委員會職工登記表》、《楊浦區運輸公司1980年職工定職、靠級、升級增加工資審批表》、《一九八三年企業職工調整工資審批表》;原告提交的滬人社復決字[2013]第X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被告提交的《個人特殊工種崗位登記表》、原告申請、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等相關規定,被告某中心負有統一經辦本市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核定、調整養老金的行政職能。從事特殊工種工作年限的認定屬于核定、調整養老金的范疇,故被告具有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職權。經審查,被告履行了受理、答復的法定程序,其行政程序合法。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焦點在于原告的相關工作經歷是否能認定為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從事特殊工種人員辦理退休手續若干問題的通知》,特殊工種應由行業主管部門先行確定,或由當事人所在單位進行申報,并經勞動保障部門確認。而本案中原告所在單位并未進行過特殊工種申報,所以原告要求認定其相應工作年限屬于特殊工種工作年限的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顧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顧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瑜庭
代理審判員 葛 翔
人民陪審員 梅德金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書 記 員 儲慧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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