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黃浦行初字第344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11-20)
(2013)黃浦行初字第344號
原告馮某。
委托代理人范某。
被告某局。
委托代理人朱某,女,某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鄭某,男,某局工作人員。
原告馮某不服被告某局(以下簡稱某局)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被告在法定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1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馮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某,被告某局的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9月4日被告作出黃房管公開復(2013)第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告知原告其申請的信息因該機關未獲取,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認為不存在的理由不符合房屋拆遷管理的相關規定,被告存有故意隱匿信息的行為。被告就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錯誤。原告故訴請法院撤銷黃房管公開復(2013)第X號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并責令其公開相關信息。
被告辯稱:被告收到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后,經調查,查明原告原戶籍所在地系公房,按照當時的拆遷規定,公房進行產權調換,不需要對房屋進行評估。所以對該戶作出拆遷裁決時,被告未獲取過原告申請的評估報告。故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規范正確,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經對庭審質證后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本院確認如下事實:
2013年8月19日,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某室馮某某戶房屋拆遷評估分戶報告單,整體報告(附技術報告基數,參照系數、照片、錄像)”的信息。被告受理后經過檢索,認定原告申請的信息被告未獲取,遂于2013年9月4日作出黃房管公開復(2013)第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原告其申請的信息不存在。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均提交的黃房管公開復(2013)第X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被告提交的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房屋拆遷許可證存根、房屋拆遷裁決書、1991年7月19日頒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郵寄回執以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被告對相對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具有依法作出答復的法定職責。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進行了受理、答復,其行政程序合法。原告向被告申請公開“某室馮某某戶房屋拆遷評估分戶報告單,整體報告(附技術報告基數,參照系數、照片、錄像)”的政府信息。被告經過查詢檢索,認定原告所指向的房屋系公房,當時對該房屋作出的拆遷裁決系適用1991年8月1日實施的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按照該規定,對公房按原被拆遷房屋的面積結合相關標準酌情增加的方式實行產權調換補償,無需對房屋進行評估。故被告據此作出該信息不存在的答復,其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原告要求撤銷被訴政府信息公開答復的訴請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馮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馮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遞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瑜庭
代理審判員 葛 翔
人民陪審員 梅德金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儲慧玨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