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普民三(知)初字第175號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3-10-25)
(2012)普民三(知)初字第175號
原告北京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海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某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上海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某某公司)與被告上海某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某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2013年7月16日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2013年8月29日再次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北京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王某某,被告上海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北京某某公司訴稱:原告是一家專注于從事智能移動終端手寫電腦的設計、研發、生產、銷售的高新技術企業、雙軟認證企業,并利用數字書寫技術、通過自主研發的指揮辦公系統、某某人某某本應用商城、書城及某某人某某本網(www.某某.cn)為用戶提供高效的移動辦公解決方案。
北京某某公司為擴大知名度,自成立以來分別通過電視購物、報紙、雜志、網絡推廣、網站、電話營銷等途徑耗巨資進行某某人某某本品牌及產品的推廣,廣告及銷售網絡遍布全國3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某某人某某本手寫電腦(簡稱某某本)歷經四代(T1-T4)的發展,受到廣大消費者的信賴和好評。
北京某某公司在平板電腦類產品上享有“某某人某某本”、“伊人某某本”、“某某”、“一人一本”、香港“某某人某某本”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北京某某公司于2011年12月發現:案外人香港某某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某某公司)在上海搞戶外路演活動,借機促銷“香港某某人某某本”平板電腦,價格為一千多元。經過調查發現,“香港某某人某某本”平板電腦系香港某某公司制造、上海某某公司銷售的產品,兩公司通過自主經營的網站www.某某r某某b.hk、戶外路演及賣場銷售其產品。兩被告未經北京某某公司許可,擅自使用原告的“某某人某某本”商標,侵犯原告“某某人某某本”、“伊人某某本”及香港“某某人某某本”注冊商標專用權,給原告帶來重大經濟損失。
上海某某公司在其網站的顯著位置使用原告的“某某人某某本”商標,并且在其“某某人某某本簡介”里將香港某某公司描述為“香港某某集團公司是一家致力于高科技產品的投資集團公司,大陸地區以某某人某某本品牌(平板電腦)、某某人某某本網等主營業務”并且在網站多處顯著位置使用“某某人某某本”商標,故意混淆香港某某公司與北京某某公司及“某某人某某本”存在關聯關系,侵犯北京某某公司的多項商標專用權。
被告的商標侵權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市場聲譽及品牌形象,嚴重沖擊了原告某某人某某本產品的市場價格、損害原告的市場利益。故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某某人某某本”、“伊人某某本”、“一人一本”、“某某”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被告在《中國商報》和《某某》上刊登啟事,消除影響;3、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50萬元整;4、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上海某某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被告使用的標識“某某人某某本”為香港某某公司所有,與原告的商標不相同也不相似,不構成商標侵權。最高人民法院的批示載明判斷商標侵權的標準是是否造成公眾混淆來源,被告使用的標識與原告在中國大陸境內的商標顯著不同,公眾不會混淆,對產品來源也不會誤認;2、被告上海某某公司系案外人香港某某公司的經銷商,能夠說明所售商品的來源,不知道可能商標侵權。且被告能夠證明香港某某公司有資質,被告有充分理由相信所售商品合法,故根據《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3、原告無證據證明因商標侵權造成的損失或者被告的獲利,原告提出的50萬元的賠償請求過高,被告不予認同。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經審理查明:
一、涉案商標權利狀況。
原告北京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2日,其經營范圍為:許可經營項目為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除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醫療器材以外的內容);生產移動通信終端、手機、計算機。一般經營項目:計算機軟硬件技術推廣;計算機系統集成;委托加工電子產品;銷售電子產品、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機械設備、儀器儀表、五金交電、通訊設備(不含無線電發射設備);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代理進出口;商標代理。原告向國家商標局注冊了以下四枚商標:“某某人某某本”商標,有效期自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某某”商標,有效期自2012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一人一本”商標,有效期自2012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伊人某某本”商標,有效期自2010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原告于2012年1月27日受讓取得。上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9類:帶有圖書的電子發聲裝置;電子出版物(可下載);電子字典;動畫片;計算機;口述聽寫機;錄音機;視聽教學儀器;手提電話;衛星導航儀器;學習機;掌上電腦;照相機(攝影)。原告于2011年6月29日向香港知識產權署商標注冊處申請注冊了“某某人某某本”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9類、第35類、第38類、第41類、第42類。
二、被告上海某某公司的侵權事實。
2012年1月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在北京市正陽公證處公證員劉勇及公證業務輔助人員孫京晶的監督下,在該公證處的電腦上對網址為www.某某r某某b.hk網站進行相關操作并將相關頁面截屏申請證據保全公證。打開I某某瀏覽器,在地址欄內輸入“www.某某r某某b.hk”,出現的頁面為“香港某某人某某本”的頁面,產品的廣告畫面左下角標示“愛生活,也愛(香港)某某人某某本”,點擊“關于我們”進入下一頁面,出現一段文字“某某國際集團:香港某某國際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高科技產品的投資集團公司,旗下公司有上海某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創想未來電子有限公司,集團公司本著品質成就品牌,服務創造未來的經營理念,立志成為國際最具影響力的集團公司,為科技改變人類生活做出貢獻、為百姓提供最優質的產品和服務、為合作商提供最完善的營銷策劃和配套服務、為同仁提供最優質的工作環境和創業平臺的強大使命,大陸地區以某某人某某本品牌(平板電腦)、某某人某某本網(www.某某r某某b.hk)、某某時代連鎖(中國首家專業平板電腦零售連鎖機構)、全國400客服(訂購、售后、會員等配套平臺)、愛心世界(愛心體驗站,在建公益品牌)等主營業務,用實際行動關愛,用真心對待客戶、正在迅速蓬勃發展…,“香港某某人某某本平板電腦:…上海某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公司是香港某某人某某本平板電腦大陸區品牌運營和銷售的全權代理,…通過創新的會員制銷售為客戶提供最實用、最便捷、最貼心的服務,某某人某某本網上商場(www.某某r某某b.hk)”。
2012年5月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在上海市松江公證處公證員祝紅霞及公證員張寧在場下,由公證員張寧在該公證處的電腦上對網址為“http://www.miitb某某ian.gov.cn”網站進行相關操作并將相關頁面截屏申請證據保全公證。打開I某某瀏覽器,在地址欄內輸入“http://www.miitb某某ian.gov.cn”,出現的頁面為“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的頁面,在該頁面點擊“公共查詢”,顯示新頁面,在該頁面點擊“備案信息查詢”,顯示新頁面,在該頁面的“主辦單位名稱”一欄中輸入“上海某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輸入驗證碼后,點擊頁面下方的“提交”,出現新頁面,在該頁面點擊“詳細”,出現兩個表格,其中一個表格為“ICP備案主體信息”,顯示滬ICP12002474號的備案/許可證號的主辦單位名稱為上海某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另一個表格為“ICP備案網站信息”,網站名稱為上海某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網站首頁網址為:www.某某r某某b.hk,www.rs某某b.com.cn。
2012年5月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至上海松江公證處,申請對購買物品的情況辦理保全證據公證。2012年5月3日,公證員祝紅霞、公證工作人員陳澤勵隨同朱某某前往位于上海市松江區某某路二五一號某某大廈七樓H座名為“香港某某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辦公室,由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以個人名義向該公司購買了在外包裝箱上注明“某某人某某本”字樣的平板電腦一臺、“人手一本”字樣的平板電腦一臺及皮套二個,同時取得加蓋印鑒為“上海某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收款專用章”的號碼為3049903的《收據》一張,《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張,《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一張,《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一張,及“某某人某某本”宣傳彩頁多張。上述物品由公證員對該平板電腦進行了封存。打開封存,產品包裝殼外包裝上使用“某某人某某本”標識,在機器背面、《用戶指南》封面中間位置、產品保修卡中間、耳機包裝袋上使用了“某某人某某本”標識。香港某某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平板電腦i7的用戶指南上顯示“‘香港某某人某某本品質成就品牌’,香港某某公司的官方網站為www.某某r某某b.hk”,在用戶指南所附的保修卡上的文字出現表述“尊敬的某某產品用戶,非常感謝您選購某某產品…”,并在之后所附的表格上蓋有被告上海某某公司的章和香港某某公司的章。
2012年5月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在上海市松江公證處公證員祝紅霞及公證員張寧的監督下,由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在該公證處的電腦上對網址為“http://www.iituan.com/partn某某r/101.html”網站進行相關操作并將相關頁面截屏申請證據保全公證。打開I某某瀏覽器,在地址欄內輸入“http://www.iituan.com/partn某某r/101.html”,出現的頁面為某某團的網站,頁面顯示商戶:上海某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對香港某某人某某本(7英寸、安卓4.0版本)的平板電腦進行團購活動,并顯示銷售方的地址為上海市松江區某某路251號某某大廈7樓H座,電話為02157355365。點擊該頁面的“團購項目”,出現新頁面,該頁面顯示2012年4月2日,僅售699元,價值2598元人手一本平板電腦17娛樂版。7英寸屏幕顯示,采用安卓Android4.0操作系統,并顯示10人購買,原價2598元,折扣2.69折,現價699元,節省1899元。
2012年5月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在上海市松江公證處公證員祝紅霞及公證員張寧的監督下,由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在該公證處的電腦上對網址為“http://www.n某某t.cn”網站進行相關操作并將相關頁面截屏申請證據保全公證。打開I某某瀏覽器,在地址欄內輸入“http://www.n某某t.cn”,出現的頁面為萬網的網站,在頁面的左側“域名查詢”中輸入“某某r某某b.hk”,點擊“查詢”后跳出新頁面,顯示域名“某某r某某b.hk”已被注冊,點擊“詳細”,出現新頁面,顯示該域名的注冊信息,注冊人公司為N某某TWORK T某某CHNOLOGY CO.,LTD.SHANGHAI ZHONG KAI.注冊日期為2011年11月3日,該頁面同時出現網站相關信息:人手一本官網、平板電腦、香港某某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1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孫巧靜在北京正陽公證處公證員劉勇及公證業務輔助人員賈薇薇的監督下,由委托代理人孫巧靜在該公證處的電腦上對相關網站進行相關操作并將相關頁面截屏申請證據保全公證。打開I某某瀏覽器,在地址欄內輸入“http://www.baidu.com/”,出現百度的頁面,在百度搜索欄內輸入“香港某某人某某本團購”,點擊搜索,出現很多與此相關的鏈接頁,點擊第二頁的蟻團網,進入蟻團首頁>深圳團購>數碼產品團購>筆記本/電腦團購,出現頁面信息:全國團購:某某團僅售699元,價值2598元香港某某人某某本平板電腦I7娛樂版。7英寸屏幕顯示,采用安卓Android4.0操作系統。支持Flashll,支持開心網、人人網、QQ農場、牧場Flash游戲。個性平板電腦,娛樂、商務兩相宜。購買即贈送4天3夜港澳游雙人套票!全國包郵,松江地區可上門自取,“機”不可失哦!已售出10個。團購商鋪信息:上海某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電話021-573553565,地址上海市松江區某某路251號某某大廈7樓H座。
2012年10月1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孫巧靜在北京正陽公證處公證員劉勇及公證業務輔助人員賈薇薇的監督下,由委托代理人孫巧靜在該公證處的電腦上對相關網站進行相關操作并將相關頁面截屏申請證據保全公證。打開I某某瀏覽器,在地址欄內輸入“http://www.baidu.com/”,出現百度的頁面,在百度搜索欄內輸入“香港某某人某某本團購”,點擊搜索,出現很多與此相關的鏈接頁,點擊第二頁的全國團購網站大全,來優團購生活,進入全國團購首頁>全國某某團團購>數碼產品團購,出現頁面信息:全國團購:‘某某團全國’‘全國包郵’僅售699元,價值2598元香港某某人某某本平板電腦I7娛樂版。7英寸屏幕顯示,采用安卓Android4.0操作系統。個性平板電腦,娛樂、商務兩相宜。購買即贈送4天3夜港澳游雙人套票!也可到店自取,“機”不可失哦!已有10人購買。該消息已過期。
2012年10月1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孫巧靜在北京正陽公證處公證員劉勇及公證業務輔助人員賈薇薇的監督下,由委托代理人孫巧靜在該公證處的電腦上對相關網站進行相關操作并將相關頁面截屏申請證據保全公證。打開I某某瀏覽器,在地址欄內輸入“http://www.2songjiang.com/”,點擊回車鍵,出現“愛松江”頁面,在該頁面上部,點擊“歷史回顧”,出現相關頁面,在“關鍵字”欄內輸入“某某人某某本”。出現新的頁面,在該頁面點擊“篩選”,出現頁面信息:2012年3月2日,僅999元,原價2598元的香港某某人某某本I7(8G)商務版平板電腦!還送上海聯通1060元的手機卡…點擊該信息的鏈接,出現頁面信息:僅999元,原價2598元的香港某某人某某本I7(8G)商務版平板電腦!還送上海聯通1060元的手機卡,卡內含1060元話費(100元預置金額+960元贈款)!中國“商務平板電腦領袖”,原筆跡手寫、智慧辦公系統、某某本應用商城,為中國政商精英量身定制!共有7人購買。本單詳情:上海某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區某某路251號7樓H座(某某大廈7樓),電話4008205365-8005。
2012年10月1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孫巧靜在北京正陽公證處公證員劉勇及公證業務輔助人員賈薇薇的監督下,由委托代理人孫巧靜在該公證處的電腦上對相關網站進行相關操作并將相關頁面截屏申請證據保全公證。打開I某某瀏覽器,在地址欄內輸入“http://www.songyoutuan.com/”,點擊回車鍵,出現“愛松江”頁面,在該頁面上部,點擊“歷史回顧”,出現相關頁面,在“關鍵字”欄內輸入“某某人某某本”。出現新的頁面,在該頁面點擊“篩選”,出現頁面信息:2012年3月2日,僅999元,原價2598元的香港某某人某某本I7(8G)商務版平板電腦!還送上海聯通1060元的手機卡…點擊該信息的鏈接,出現頁面信息:僅999元,原價2598元的香港某某人某某本I7(8G)商務版平板電腦!還送上海聯通1060元的手機卡,卡內含1060元話費(100元預置金額+960元贈款)!中國“商務平板電腦領袖”,原筆跡手寫、智慧辦公系統、某某本應用商城,為中國政商精英量身定制!共有7人購買。本單詳情:上海某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區某某路251號7樓H座(某某大廈7樓),電話4008205365-8005。
三、原告涉案商標、商品的宣傳及市場份額。
原告于《某某》2011年5月4日、2011年5月10日的A7版、2011年5月19日的A15版、2011年5月24日的A13版、2011年6月1日的A11版、2011年6月16日的A15、2011年6月21日的A15版刊登原告平板電腦某某人某某本的廣告,廣告詞:某某人某某本,領導者的全手寫電腦,為中國政商精英量身定制等內容。
原告于《某某》的2011年3月30日第10版、2011年4月1日第3版、2011年4月8日第3版、2011年4月12日第10版、2011年4月15日第3版、2011年4月19日第9版、2011年4月22日第3版、2011年4月29日第3版、2011年5月20日第3版、2010年6月2日第11版、2011年8月3日第5版、2011年8月10日第5版、2011年8月17日第5版、2010年8月19日第16版、2011年8月24日第5版、2010年8月26日第14版、2011年8月31日第10版、2011年9月7日第5版、2011年9月14日第13版、2010年9月21日第14版、2011年9月23日第9版、2011年9月29日第15版、2011年10月4日第5版、2011年10月12日第9版、2010年10月14日第11版、2010年10月20日第11版、2011年10月26日第5版、2011年11月9日第13版、2011年11月16日第5版、2011年11月23日第13版、2010年9月14日第14版、2010年11月3日第12版、2010年11月10日第11版、2010年11月17日第11版、2010年11月24日第11版、2010年12月1日第11版、2010年12月8日第11版、2010年12月15日第11版、2010年12月22日第15版、2010年12月29日11日第11版、刊登某某人某某本平板電腦廣告:某某人某某本,領導者的原筆跡電腦,為中國政商精英量身定制,馮小剛和葛優聯袂推薦—某某人某某本手寫電腦等內容。
原告于《某某時報》2010年9月25日第12版、2010年10月21日第13版、2011年3月30日B16版、2011年8月16日第10版、2011年8月23日第5版、2011年9月6日第11版、2010年9月9日第11版、2011年9月13日第15版、2010年9月19日第13版、2011年9月27日第13版、2010年10月15日第12版、2010年11月4日第13版、2010年11月11日第10版、2010年11月18日第10版、2010年11月25日第13版、2010年12月2日第15版、2010年12月9日第15版、2010年12月16日第15版、2010年12月23日第11版、2010年12月28日第11版、2010年7月27日第11版、2010年8月31日第15版、2010年9月16日第12版、2010年10月27日第11版、2010年10月28日第13版、刊登某某人某某本平板電腦廣告:“今天起,把電腦放進小夾包!”、“今天起,電腦進入手寫時代!”、“領導者的電腦”、“領導者的原筆跡電腦,為中國政商精英量身定制”。
互聯網信息分析服務商易觀智庫在2011年第1、2、3三個季度及2012年第2、3季度、上半年的某某的平板電腦所占中國平板電腦市場份額數據顯示:4.5%、4.82%、5.65%及3.63%、3.61%、3.86%,一直占居中國平板電腦市場的前三位。2012年第三季度中國商務平板電腦市場銷量份額,某某占41.07%,居首位。
四、原告的維權支出。
庭審中,原告陳述維權的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34062元,其中:購買侵權產品的費用4190元,交通費2194元,律師費1萬元,差旅費3954元,公證費6000元。
購物費:團購收據一張,現金3200元,交款人朱某某,收款單位上海某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2012年5月8日);某某營銷致勝聯盟戶外專用票據一張,購買商品的名稱為i7,單價999元,付款人朱某某,蓋有上海某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收款專用章和售后專用章(2012年3月20日)。
交通費:從上海虹橋至北京南火車票555元(2012年5月8日),出租車發票100元(2012年5月8日)、106元(2012年5月7日),出租車發票12元、14元、14元(2012年5月8日)、32元(2012年5月7日),發票號碼為15741150的定額發票100元、發票號碼為06389219的定額發票200元、發票號碼為01368605的定額發票10元、發票號碼為01368604的定額發票10元、發票號碼為01368608的定額發票10元、發票號碼為01368590的定額發票10元、發票號碼為01368606的定額發票10元、發票號碼為01368607的定額發票10元,從北京至上海虹橋飛機票770元(2012年4月30日)。
住宿費:上海某某賓館發票1000元和760元(2012年5月8日)。
餐飲費:2012年發票50元。
公證費:2012內經493-494公證費2000元(2012年5月4日)、2012內經507-509公證費3000元(2012年5月4日)、2012內經514公證費1000元(2012年5月8日)。
律師費:律師費發票10000元(2012年7月16日)。
以上事實,由原告、被告公司的當庭陳述及其各自的營業執照、工商登記注冊材料,商標注冊證、(2012)京正陽內民證字第47號、(2012)滬松證經字第507號、(2012)滬松證經字第494號、(2012)滬松證經字第493號、(2012)滬松證經字第514號、《某某》復印件、《某某時報》復印件、《某某》復印件、(2012)京正陽內民證字第4594號、(2012)京正陽內民證字第4595號、(2012)京正陽內民證字第4596號、(2012)京正陽內民證字第4597號及電腦截屏圖片、市場份額報告、商標評估報告、發票、收據等經庭審質證的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
注冊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亦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北京某某公司系四枚涉案商標“某某人某某本”、“伊人某某本”、“一人一本”、“某某”的商標權利人,可向侵權人主張權利。本案中涉案標識“某某人某某本”用于平板電腦上,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計算機屬于同一種商品。涉案標識“某某人某某本”由大寫的英文字母“某某”和中文漢字“人”、“本”組成,間隔排列。經比對,1、涉案標識“某某人某某本”與涉案商標“某某人某某本”的漢字相同且所處位置一致,英文字母“某某”和“某某”的發音和所處位置一致,唯一的區別是一個是英文大寫字母,一個是英文小寫字母,但“某某”和“某某”在英語的語言體系中基本屬于同根同源,兩者屬于相對應關系,因字母大小寫使兩商標存在細微差別的,根據相關規定,仍可判定為相同標識。故涉案標識“某某人某某本”足以使相關公眾對涉案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2、涉案標識“某某人某某本”與涉案商標“伊人某某本”雖均為四字結構詞語,兩者的漢字“人”和“本”相同且所處位置一致,且“某某”和“伊”兩者發音相同,但兩者在視覺、含意上存在較大差異,“某某人某某本”中的“某某”容易讓人聯想到其所標示的商品的屬性,即電子產品,而“伊人某某本”中的“伊人”,則讓人聯想到女子,故兩者的差異不足以使相關公眾對涉案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故兩者不構成近似。3、涉案標識“某某人某某本”與涉案商標“一人一本” 雖均為ABAB四字詞語結構,兩者的漢字“人”和“本”相同且所處位置一致,且“某某”和“一”兩者發音相同,但兩者在視覺、含意上存在較大差異,“某某人某某本”中的“某某”容易讓人聯想到其所標示的商品的屬性,即電子產品,而“一人一本”中的“一人”意味著每人一本,強調的是數量和普及率,故兩者的差異不足以使相關公眾對涉案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故兩者不構成近似。4、涉案標識“某某人某某本”與涉案商標“某某” 雖均為ABAB四字詞語結構,兩者的漢字“人”和“本”相同且所處位置一致,且“某某”和“壹”兩者發音相同,但兩者在視覺、含意上存在較大差異,“某某人某某本”中的“某某”容易讓人聯想到其所標示的商品的屬性,即電子產品,而“某某”中的“壹人”意味著每人壹本,強調的是數量和普及率,且“某某”與原告的企業名稱一致,足以使相關公眾更快更直接地聯想商品的來源,而“某某人某某本”達不到此效果,故兩者不構成近似。綜上,未經涉案商標“某某人某某本”注冊人的許可,在涉案商標核準使用的相同商品上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的標識,屬于侵犯涉案商標“某某人某某本”專用權的行為,被告銷售帶有與涉案商標相同的涉案標識的商品,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標專用權。
關于被告辯稱其使用的“某某人某某本”獲得案外人香港某某公司的授權,且涉案商品具有合法來源的抗辯。本院認為,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銷售者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上海某某公司雖向法庭提交了香港某某公司向香港知識產權署商標注冊處申請“某某人某某本”商標注冊的文件和香港某某公司授權被告上海某某公司銷售“某某人某某本”平板電腦的書面證書,但本院認為,被告上海某某公司作為銷售商并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香港某某公司只是向香港知識產權署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但并未獲得“某某人某某本”商標的注冊,且香港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馬某某和被告上海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馬某某系同一人,被告有足夠的理由知道其所獲得的授權不合法,故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可以免除賠償責任。綜上,被告的此項抗辯無法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賠償金額,按照法律規定,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收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原告為證明被告侵權的范圍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對被告在網上的銷售行為進行了公證。原告為推廣其“某某人某某本”的平板電腦,打造其商務平板電腦的品牌,花費了巨額明星代言費和廣告刊登費用。由于被告系銷售商,其承擔的責任應與其行為的性質、主觀過錯程度、已查實的銷售規模及因侵權行為可獲得的利益等相適應,原告主張50萬元的賠償金額顯屬過高且缺乏依據,本院將綜合考慮原告商標的知名度、注冊時間、商業價值、侵權行為的性質、涉案商標正品價格、經營規模、持續時間、侵權后果等因素酌情確定。關于原告主張的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費用,鑒于公證費、購買侵權產品的費用、交通費、律師費等維權合理費用系原告為收集證據、進行訴訟的必要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為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7132772號注冊商標專用權;
二、被告上海某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人民幣120,000元;
三、駁回原告北京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880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6688元,由被告上海某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211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斌
代理審判員 竺盈瓊
人民陪審員 錢春林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 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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