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麗轄終字第66號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10-14)
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3)浙麗轄終字第6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留某某。
上訴人王某某不服青田縣人民法院(2013)麗青商初字第81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立的是債務轉移合同關系,因上訴人實際未履行涉案合同,且上訴人現住所地在金華市婺城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請求二審撤銷原裁定,將本案移送原審被告經常居住地金華婺城區人民法院管轄。
本院經審查認為,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系債務轉移合同糾紛,該合同未約定義務履行地,依法適用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現上訴人王某某戶籍所在地在青田縣,且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金華市婺城區系其經常住所地,故本案被上訴人選擇向上訴人王某某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原審對本案作出有管轄權的裁定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月群
審 判 員 江少玲
審 判 員 艾 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代書記員 張紅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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