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行初字第48號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3-9-23)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3)市行初字第48號
原告趙xx,女,1xx6年x月x日出生,漢族,濟南xx公司退休職工,戶籍地濟南市xx區xx里x號。
被告濟南市xx區xx,住所地濟南市xx區xx路2xxx1號。
法定代表人國xx,區長。
委托代理人鈕xx,該單位xx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張xx,該單位xx工作人員。
原告趙xx訴被告濟南市xx區xx行政復議一案,經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移交本院審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8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趙xx,被告濟南市xx區xx的委托代理人鈕xx、張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濟南市xx區xx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濟xx政復決字[20xx]x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該決定書認定:原告趙xx在2006年已經知道被申請人(濟南市xx局xx區分局)的行政處罰結果,對該結果不服,多年進行上訪,但一直沒有按程序申請行政復議。2013年6月13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已經超過法定期限。因此,原告提出的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被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供證據、依據如下:
1、原告2013年6月13日行政復議申請書;
2、濟南市xx局xx區分局2006年6月9日xx機關處理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
3、山東省xx2006年11月16日復核告知書;
4、2013年6月13日被告工作人員對原告的詢問筆錄;
5、濟xx復受字[20xx]x號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二份;
6、提出答復通知書;
7、濟南市xx局xx區分局行政復議答復書;
8、濟南市xx局xx區分局2006年5月1日濟公xx(治)決字[20xx]第xx號xx行政處罰決定書;
9、濟南市xx局xx區分局2006年5月11日濟公xx(治)決字[20xx]第xx號xx行政處罰決定書;
10、濟南市xx局xx區分局2006年5月22日濟公xx(治)決字[20xx]第xx號xx行政處罰決定書;
11、濟南市xx局xx區分局2006年5月23日濟公xx(網)決字[20xx]第xx號xx行政處罰決定書;
12、原告2013年7月1日聽證申請書;
13、被告2013年7月10日案件審查報告;
14、濟xx政復決字[20xx]x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以上證據、依據,被告用以證明其具有合法的行政權限,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原告趙xx訴稱:原告趙xx不服被告濟南市xx區xx行政復議辦公室工作人員作出的濟xx政復決字[20xx]x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被告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九)項“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履行的:”之規定,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把郭xx付時工費5000元雇兇私闖民宅后私拆民宅打砸搶案件作出任何處理違法。被告更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之規定,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被告卻目無國法的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自已編造《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駁回申請人趙xx行政復議申請。”為此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規定,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對被告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xx區xx濟x政復決字[20xx]x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責令被告依法聽證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的職責違法;要求被告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追究該決定書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另原告提出,被告2013年8月26日向法院提交證據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且未提交行政復議的全部證據。
原告庭前及當庭向本院提供濟xx政復決字[20xx]x號行政復議決定書,并當庭提供以下證據:
1、原告2013年6月13日行政復議申請書;
2、山東省xx2006年11月16日復核告知書;
3、濟南市xx局xx區分局營市街派出所向原告的答復意見及原告意見;
4、郵件查詢回單;
5、濟南市xx局xx區分局傳喚證;
6、濟南市xx局xx區分局2006年5月19日處理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
7、濟南市xx局xx區分局2006年6月1日處理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
8、濟南市xx局xx區分局2006年9月21日處理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
9、濟南市xx局xx區分局2007年5月30日處理信訪事項告知單;
10、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xx行監字第xx號行政裁定書;
11、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濟行再字第xx號行政判決書;
12、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濟行終字第xx號行政判決書;
1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魯行再終字第xx號行政判決書。
以上證據,原告用以證明其起訴符合法定條件,被告作出的復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被告濟南市xx區xx辯稱:一、被告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一審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3年6月13日收到原告向xx區xx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經過審查依法予以受理,在審理中審查了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認為申請人的申請超過了法定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駁回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該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駁回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是復議機關履行法律職責的職務行為,如原告不服,應以濟南市xx局xx區分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被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實施條例》規定的復議期限,應當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根據法律規定經過復議的案件,如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為被告,其他決定應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作為被告。所以原告起訴被告屬于行政主體不適合,應予以駁回。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證據作出如下確認:對于原告證據的真實性,被告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于其證明的內容,本院將結合被訴行政復議決定書的合法性綜合認定。被告2013年8月13日收到本院相關應訴通知及傳票,并于同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作出被訴行政復議決定的相關證據,其提交證據的期限不符合行政訴訟法關于被告提交證據的期限要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趙xx于2013年6月13日以濟南市xx局xx區分局為被申請人向被告提起行政復議,要求被告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被告濟南市xx區xx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濟槐政復決字[20xx]x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該決定書認定:原告趙xx在2006年已經知道被申請人(濟南市xx局xx區分局)的行政處罰結果,對該結果不服,多年進行上訪,但一直沒有按程序申請行政復議。2013年6月13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已經超過法定期限。因此,原告提出的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原告不服上述行政復議決定書,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認為:一、被告行政復議決定書駁回原告復議申請,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系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對本案被告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本院予以認可。
二、被告被訴行政復議決定書從受理復議申請至作出復議決定書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相關其他復議程序的規定,對于被告行政程序的合法性,本院予以確認。
三、被告認定原告2013年6月13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已經超過法定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經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無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被告稱行政復議決定書上述法律條款的引用系文字錯誤,對此本院不予認可。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第(二)項第2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濟南市xx區xx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濟xx政復決字[20xx]xx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濟南市xx區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俞春暉
人民陪審員 梁 艷
人民陪審員 隋保貴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劉雙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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