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民初字第90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2013-10-30)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民初字第905號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黃××。
被告:鄭×。
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麗水市××都區(qū)××路××室。組織機構代碼:84887031-0。
訴訟代表人:彭××。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王×。
原告王××與被告鄭×、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玲獨任審判,于2013年10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黃××、被告鄭×、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訴稱:2012年1月17日,被告鄭×駕駛浙K×××××號轎車從中山街南向北行駛右轉遇原告王××駕駛電動自行車從中山街南向北行駛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麗水市人民醫(yī)院搶救治療,經該院診斷為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左股骨轉子間骨折、左額頭皮血腫等傷勢,并住院56天,于2012年3月14日出院。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原告?zhèn)榻淃愃炱剿痉ㄨb定所鑒定,護理期為兩個半月,前半個月每天兩人陪護;今后需行左股骨內固定拆除手術治療,費某計5000元,需護理兩周。麗水市人民醫(yī)院出具病情處理意見書,建議原告出院后休息一個月。請求判令:被告鄭×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56358.95元(總損失為106358.95元,被告鄭×已支付50000元,由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予支付(要求超醫(yī)保的醫(yī)療費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剩余部分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
被告鄭×辯稱: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辯稱:一、原告訴請我公司某擔保險責任,應當依據保險合同賠付;二、關于某告訴請賠償的項目及金額:1、醫(yī)療費中的不合理費某與超醫(yī)保費某不在保險理賠范圍;2、誤工費,因原告不存在實際的誤工損失,應予以剔除;3、護理費,護理期限應根據鑒定意見建議的的兩個半月,前半個月兩人,且護理費標準過高,應按照每日每人84元計算;4、對住院伙食費無異議;5、對后續(xù)治療費,應待其實際發(fā)生后再進行主張,且無證據證明后續(xù)治療費會必然產生;6、交通費未提供正規(guī)的發(fā)票;7、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8、對施救費、配件費無異議;9、訴訟費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經審理本院認定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認定與原告陳述一致。事故發(fā)生后當日,原告王××因該事故受傷到麗水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至2012年3月14日。2012年12月4日,麗水天平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意見:王××2012年1月17日車禍致左額頭皮血腫,左股骨轉子間粉碎性骨折,評定護理期限為兩個半月,前半個月每天兩人陪護,今后需行左股骨處內固定拆除手術治療。浙K×××××號轎車在被告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2013年10月23日,經本院委托,麗水天平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醫(yī)療費某進行審核,意見為:不合理費某有芙樸感冒顆粒等共計81.72元,超醫(yī)保費某計33530.22元(其中無不合理費某)。
本院認定原告王××的合理損失有:醫(yī)療費77624.76元、護理費9883.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10元、鑒定費1800元、施救費120元、車輛損失415元,共計91553.56元。被告鄭×已付原告50000元。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信息、工商登記信息材料、事故認定書、保險單、門診病歷、出入院記錄、病情處理意見書、醫(yī)療費票據、醫(yī)療費某清單、麗水天平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修理費發(fā)票、當事人庭審陳述及本院委托天平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
本院認為: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鄭×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責任認定準確,本院予以采信,并作為民事賠償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故原告王××的合理損失由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余額由被告鄭×與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分擔。原告訴請被告賠償醫(yī)療費,對扣除不合理費某后的金額,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被告賠償的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施救費及車輛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被告賠償的護理費,部分不合理,本院對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原告訴請被告賠償誤工費、交通費,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該兩項損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訴請被告賠償后續(xù)治療費,尚未實際發(fā)生,本院不予支持,可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辯稱對原告的超醫(yī)保費某在交強險限額內不予賠償的意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施救費及車輛損失共計91553.56元,由被告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20418.8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45804.54元,由被告鄭×賠償25330.22元(已預付50000元,多付部分從上述保險賠款中退還),上述款項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支付;
二、駁回原告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鄭×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周玲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代書記員 何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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