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南商初字第188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8-29)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南商初字第188號
原告:黃 XX ,女, 1964 年 1 月 6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金 XX ,男, 1961 年 2 月 20 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號碼: XX 。系原告丈夫。
被告:金 X ,女, 1968 年 10 月 5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 XX ,現租住麗水市蓮都區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
被告:趙 XX ,男, 1966 年 7 月 30 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號碼: XX 。與被告金 X 系夫妻關系。
原告黃 XX 為與被告金 X 、趙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8 月 1 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鄔勇獨任審判,于 2013 年 8 月 28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黃 XX 的委托代理人金 XX 、被告金 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 ,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 黃 XX 訴 稱:被告金 X 與被告趙 XX 系夫妻關系,原告與兩被告系鄰居。 2010 年 6 月 5 日,被告金 X 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 30000 元,約定月利率為 2% 。 2011 年 11 月 1 3 日 ,被告金 X 出具借條又向原告借款 17000 元。至 2013 年 7 月,被告金 X 支付原告利息 20000 元,尚欠利息 2200 元。對所欠借款本息,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拒不歸 還。為此,請求判令:兩被告共同歸還原告借款本金 47000 元及利息( 起訴前的利息 2200 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 30000 元計按月利率 2% 計算 至本金還清之日止)。
被告金 X 答辯稱:原告訴稱屬實。因生意虧損現無力歸還,原告是否同意答辯人今后每月歸還 2000 元至 3000 元,利息照算。
被告趙 XX 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被告金 X 與被告趙 XX 系夫妻關系。 2010 年 6 月 5 日,被告金 X 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 30000 元,約定月利率為 2% 。 2011 年 11 月 1 3 日 ,被告金 X 出具兩張借條又向原告借款 17000 元。至 2013 年 7 月,原告收到被告金 X 支付的利息 20000 元,尚欠之前利息 2200 元。對上述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討無果。
本院認定上述事實并據以采信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借條(原件)三份、兩被告婚姻材料及到庭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 被告 金 X 出具借條向原告 黃 XX 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因 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故被告金 X 依法應當在原告向其主張歸還時及時履行還款義務,其至今未履行,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案涉借款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依法屬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 為此,原告 要求被告金 X 、趙 XX 共同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趙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 依照 《中華人 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 二 ) 》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 金 X 、趙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黃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47000 元及利息( 2013 年 8 月 1 日前的利息 2200 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 30000 元計按月利率 2% 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1030 元,減半收取 515 元,由被告 金 X 、趙 XX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鄔 勇
二 〇 一三年八月二十九 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夏金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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