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88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11-15)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1885號
原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工業區x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武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鄉xx村xx號,現住xx市xx區xx寺xxx弄x號第x幢xx棚。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原告何xx為與被告武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樊世強獨任審判,于2013年1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何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武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xx訴稱:2011年10月9日,被告武xx向原告何xx借款人民幣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借期一個月,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借款后,被告僅支付利息5000元,對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予歸還。為此,請求判令:一、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2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武xx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流動人口登記表、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武xx出具借條向原告何xx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未按約歸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武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何xx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30元,減半收取765元,由被告武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樊 世 強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顏 冰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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