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66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11-4)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1660號
原告:蔣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村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潘xx,浙江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魏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鎮xx村xx號,現住xx市xx工業區xx園區xxx路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王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鎮xx村xx號,現住xx市xx工業區xx園區xxx路xx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xx市xx彩色包裝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工業區xx園區xxx路xx號。組織機構代碼:xxx。
法定代表人:魏xx,總經理。
原告蔣xx為與被告魏xx、王xx、xx市xx彩色包裝印刷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樊世強獨任審判,于2013年11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蔣xx的委托代理人潘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魏xx、王xx、xx市xx彩色包裝印刷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蔣xx訴稱:原、被告系朋友。2013年2月5日,被告魏xx、王xx以生意周轉需要資金為由,共同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100000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該借款由被告xx市xx彩色包裝印刷有限公司擔保。借款后,被告未按約定支付利息,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此,請求判令:一、被告魏xx、王xx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1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款項還清日);二、被告xx市xx彩色包裝印刷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魏xx、王xx、xx市xx彩色包裝印刷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身份證復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借條、浙江泰隆商業銀行特種轉賬借方傳票、收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被告魏xx、王xx出具借條向原告蔣xx借款,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魏xx、王xx在原告向其催討后未及時歸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xx市xx彩色包裝印刷有限公司作為擔保人,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魏xx、王xx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xx市xx彩色包裝印刷有限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魏xx、王xx、xx市xx彩色包裝印刷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魏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蔣xx借款本金人民幣1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3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xx市xx彩色包裝印刷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090元,減半收取8045元,由被告魏xx、王xx、xx市xx彩色包裝印刷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樊 世 強
二O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顏 冰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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