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537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10-11)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商初字第1537號
原告:錢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xx省xx市xx區xx鎮xx村x組xx號,現住xx省xx市xx區xx小區x幢x單元xxx室。公民身份證號碼:xxx。
被告:xx市xx生態園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xx街xx號。組織機構代碼:xxx。
法定代表人:張xx,執行董事。
原告錢xx為與被告xx市xx生態園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涂杏平獨任審判,于2013年10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錢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xx市xx生態園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錢xx訴稱:原告從事豆漿制作銷售業務,被告從事餐飲服務。原、被告從2011年8月開始豆漿業務往來關系,原告供應被告豆漿。2013年6月1日,原、被告經結算,被告尚欠原告2013年4、5月份豆漿款19360元。后經原告多次催討無果。為此,請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豆漿款19360元并從起訴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利息至貨款還清日止;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xx市xx生態園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公司基本情況、組織機構代碼證、結賬證明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買賣合同關系事實清楚,被告拖欠原告貨款證據充分。被告在收取原告的貨物后,應及時履行付款義務,F被告在原告向其催討后未及時支付貨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支付貨款及從主張權利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對本案依法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xx市xx生態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錢xx貨款人民幣193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3年9月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0元,減半收取140元,由被告xx市xx生態園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涂 杏 平
二O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顏 冰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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