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83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11-5)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1830 號
原告:鄭 X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青田縣臘口鎮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盧 X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水東新村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被告:張 X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麗水市蓮都區雙溪鎮 XX 。公民身份號碼: XX
原告 鄭 XX 為與被告 張 XX 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向本院起 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吳文波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周新云、人民陪審員金小林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 鄭 XX 的委托代理人 盧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 張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鄭 XX 訴稱:被告張 XX 與原告鄭 XX 系朋友關系, 2011 年 3 月 30 日,被告張云 XX 稱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向原告借去現金人民幣 40000 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然而被告張 XX 在借款到期后沒有歸還,且以種種理由借故不予歸還。為此,請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張 XX 歸還借款人民幣 40000 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 XX 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被告身份證、借條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 被告張 XX 出具借條向原告鄭xx借款,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未按約歸還借款,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張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鄭 XX 借款本金人民幣 40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800 元,由被告張 XX 負擔;公告費 300 元,由原告鄭 XX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文波
審 判 員 周新云
人民陪審員 金小林
二 O 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陳 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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