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商初字第183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11-5)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3 )麗蓮商初字第 1836 號
原告: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支行。住所地:麗水市蓮都區 xx 街 xx 號,組織機構代碼證: xx 。
訴訟代表人:樓 xx ,行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祁 xx 、黃 xx ,浙江 xx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 xx ,男,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漢族,住 xx 縣 xx 鎮 xx 村 xx 山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鄭 xx ,女,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漢族,住 xx 縣 xx 鎮 xx 村 xx 山 xx 號,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原告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支行為與被告周 xx 、鄭 xx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 依法由審判員應建勇獨任審判, 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黃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 xx 、鄭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支行訴稱: 2011 年 12 月 21 日 ,被告周 xx 應購買轎車之需,向原告貸款人民幣 83400 元,雙方簽訂了《中銀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周 xx 以每月還款的方式向原告貸款,借款期限為 36 個月,每期還款日為每月 15 日,本案為實現債權的訴訟費、律師費等由被告承擔。被告鄭 xx 作為共同參與還款人對上述款項承擔共同償還責任,被告周 xx 以所購車輛作為抵押物對上述款項承擔擔保責任。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放款義務,但截止到 2013 年 8 月 15 日 ,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周 xx 的汽車消費貸款已有 12 期未按時歸還。為此,請求:一、依法解除原告與被告周 xx 簽訂的編號為 2011 麗中大汽車分期 717 號《中銀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合同》;二、依法判令被告周 xx 、鄭 xx 歸還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 64848 元、手續費 6809.04 元,透支息及滯納金 488.02 元(透支息暫計算至 2013 年 8 月 15 日 ,并按合同約定的透支息支付至款項全部還清之日);三、判令被告周 xx 以抵押車輛對上述款項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四、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共同承擔。
被告周 xx 、鄭 xx 未作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陳述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采信并據以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訴訟代表人身份證明、兩被告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被告周 xx 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信用額度申請表、付款合同、付款共同還款人承諾書、中國銀行轉帳憑證、車輛抵押登記情況、欠款證明及當事人庭審陳述。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周 xx 簽訂的《中銀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合同》,系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發放貸款的義務,被告周 xx 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歸還貸款本息,由于被告周 xx 已累計 12 期以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根據雙方約定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提前歸還貸款本息。被告鄭 xx 作為共同還款人在共同還款承諾書上簽字,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原告訴請要求被告周 xx 、鄭 xx 共同歸還貸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和提前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 xx 以其所有的浙 KN4607 號車輛為貸款作抵押擔保,抵押物經合法登記,原告依法對該抵押車輛的折價、變賣或者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被告周 xx 、鄭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原告的訴請和所舉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本院依法對本案作出判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支行與被告周 xx 簽訂的編號 2011 麗中大汽車分期 717 號《中銀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合同》;
二、被告周 xx 、鄭 xx 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 64848 元并支付手續費 6809.04 元及透支利息、滯納金(截止 2013 年 8 月 15 日 止的透支利息及滯納金為 488.02 元,自 2013 年 8 月 16 日起 的透支利息、滯納金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三、被告周 xx 以其所有的浙 KN4607 號汽車對上述款項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原告 xx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支行有權以該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車的價款優先受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2070 元,減半收取 1035 元,由兩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應建勇
二 0 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 書記員 藍祖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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